男子董某與女子陶某此前是戀人關系,后分手。2023年3月的一天,董某以分手前見最后一面為由,將陶某約至山東聊城一酒店內,趁其不備將女子陶某割喉殺害。隨后陶某的父母將該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損失10萬元,一審法院將訴訟駁回后陶某父母不服上訴,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二審法院聊城市人民法院駁回了陶某父母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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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父母起訴酒店索賠 圖為法槌 資料圖 據IC photo
紅星新聞記者從二審法院判決書中看到,一審法院認定,此前男子董某與女子陶某系戀愛關系,后分手。2023年3月的一天,董某入住某某公司經營的聊城某某酒店8325號房間,以見最后一面為由約陶某到酒店房間,后將其殺害。對此,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查明:“當晚6時30分許,陶某如約來到房間,董某以向陶某送最后的禮物為借口,讓陶某閉上眼睛,其乘機持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朝陶某頸部猛割一刀,陶某倒地后向門外爬,董某將陶某抱到床上,為防止陶某發出聲音,又用被子捂住陶某頭部直至陶某死亡。”
另查明,該酒店為董某辦理了入住登記,未為陶某辦理入住或訪客登記。
一審法院認為,盡管酒店未按規定對陶某的到訪辦理登記存在過錯,但該過錯是酒店違反相關行政法義務的行為,與陶某被害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陶某被害發生在該酒店客房內,酒店客房經旅客入住即成為旅客的私密空間,不屬于酒店能夠掌控、避免和防止危險發生的公共場所,且犯罪行為發生時未發出足以引起周圍相關人員注意的信息,加害人的犯罪行為屬酒店經營者無法預見、無法防范的行為,陶某父母要求酒店對陶某的死亡承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已超出了酒店所能盡到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注意義務,不應得到支持。
陶某父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并要求酒店賠償各類損失10萬元。他們在上訴請求中表示,事發酒店方從未對二上訴人表示過歉意、同情與關懷,犯罪行為人董某手持利刃通過割喉的殘忍手段將年僅23歲的陶某殺害,葬送了陶某的一生,在陶某父母得知這一噩耗時,其父母癱軟倒地,夜夜無眠,精神極度崩潰。作為案發現場的酒店,如果沒有任何過錯,那么二上訴人內心中還能平靜,還能接受事實,但他們認為酒店存有過錯,因此無論是從人情還是法理,二上訴人均無法接受。
事發酒店方辯稱,男子董某向被害人發送的微信聊天內容已明顯流露出其欲實施極端行為,且此時被害人與加害人已分手,并向加害人表示“咱倆不可能”。在此情形下,被害人陶某仍然獨自一人前往案涉房間,最終導致悲劇發生。酒店方認為,被害人本身未盡到對自己生命應負的最高注意義務,其本身具有重大過錯,該過錯并非酒店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陶某遇害過程發生在酒店客房中,并非在酒店公共場所,故本案事發現場具有私密性。在旅客入住后,該客房就形成旅客的私人空間,被上訴人作為酒店管理者無法有效預見、防止損害的發生,而且受害人陶某之所以會到房間內,是因為其與董某相約至房間內見面。所以無論被上訴人是否實施了上訴人所要求的對陶某進行登記的行為,均不能阻斷陶某進入房間,受害人陶某的死亡是由于董某在房間內的故意殺人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與被上訴人未對陶某的到訪辦理登記之間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能歸咎于被上訴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主張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陶某父母的上訴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許媛
審核 何先菊
延伸閱讀
2025年10月24日,大連23歲女子徐園與男友單某爭執后胸口中刀死亡案二審再次開庭審理。24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從徐園姐姐徐女士處獲悉,二審法院宣布維持原判。在一審判決中,單某被判無罪。
2022年4月26日凌晨1點36分,徐園被一輛面包車送到遼寧省大連市普蘭店區中心醫院時,胸口插著一把刀,衣服被血浸透。當天,她因搶救無效死亡,年僅23歲。
送徐園到醫院的男子,是兩個多月前和她確定戀愛關系的男友單某,二人剛同居半個月。事發當晚,徐園與男友在家中發生爭執,爭執從屋內延續到樓外。一審判決書顯示,期間,單某對徐園進行言語侮辱和毆打,致其頭面部和身體多處受傷。二人返回家中后,徐園持水果刀刺向自己的胸部。
徐女士介紹,在接受警方調查時,單某稱徐園系自殺。后來,單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訴。2023年9月,一審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判決被告人單某無罪。隨后,大連市普蘭店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戀愛兩個月后女子胸口中刀死亡
事發時只有男友在場
2022年2月12日,經人介紹認識的徐園和單某確定了戀愛關系。兩個月后,二人同居。據一審判決書,2022年4月25日晚上6點多,單某、徐園和幾位朋友先后在當地的燒烤店和歌廳吃飯喝酒。次日凌晨,單某和徐園在附近超市買東西后,回到家中發生爭執,從屋內延續到樓外,單某對徐園進行言語侮辱和毆打。隨后,兩人返回家中,徐園出事。
據徐女士提供的現場照片,徐園躺在地板上,鼻子下方和嘴部有血跡。徐園左胸處插著一把刀,身上的白色衣服被刀柄撐起,衣服下擺被血跡染紅。據警方取證照片,徐園生前倒下的地方在廚房和客廳之間,放著一條沾滿血跡的白色浴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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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圖片
凌晨1點02分,單某撥打了120,并喊來同住一小區的父母。在一審判決書中,單某及父母稱,當晚他們擔心急救車來不及,單某和單父開面包車將徐園送至大連市普蘭店區中心醫院。急救車司機證詞顯示,其駕車前往小區事發地點,發現一輛傷者家屬的面包車快速駛離,便開車緊隨其后。
1點36分,徐園被送到醫院,不久被宣告死亡,單某報警。經大連市普蘭店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徐園系銳器刺切胸部致左側肺臟、心臟破裂大出血死亡;徐園雙眼、鼻部、左耳等及下唇粘膜破損出血等符合鈍性外力作用形成,徒手擊打可形成;額部、左上臂、雙下肢等符合受外力作用形成……雙手掌側血跡分布呈空心狀,右手指關節有劃傷。而徐園上衣并無破口。徐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發當晚,僅有單某和徐園兩個人,無第三人證實究竟發生了什么。
據單某供述,當晚,徐園先去洗澡,因徐園不同意他提出煮方便面的要求,兩人發生言語沖突,單某摔門而出,徐園圍了一條浴巾追了出去。兩人在離家十余米的樓前發生了撕扯,單某用手打了徐園幾下,后將其整個人拽倒在地……隨后,單某勸說徐園先回兩人的住所,兩人一前一后回到了家。
單某稱,徐園進門后,找了一件白色衣服穿上,走到廚房水池邊拿起一把水果刀,拔下刀鞘,轉身說了一句“我徐園怎么對不起你了”,緊接著突然撩起衣服,將刀插進了自己的左胸口。
男方曾有三次暴力前科
曾在酒后毆打女方,又和好了
徐女士稱,當日凌晨3點多接到母親的電話,得知妹妹徐園出了事,便和丈夫從高新園區坐車趕回普蘭店區。4點多,她趕到大連市普蘭店區中心醫院,得知妹妹已經死亡。單某當時已前往普蘭店區鐵西派出所。
隔天第一次尸檢結束后,徐女士才看到了妹妹的尸體。據徐女士拍攝的照片顯示,徐園面部、手部、腿部都有不同程度的淤青和傷口。徐女士稱,她想要擦拭妹妹身上的血跡,“手卻一直發抖,動都動不了。”
徐女士難以接受妹妹的死亡。她表示,在出事前三天,4月23日,徐女士和丈夫曾與兩人一起吃過飯,那是徐女士第一次見到單某,對他的印象并不好。回到家后,她心里不安,想給妹妹打電話聊聊單某的事情,但通話時,徐園和單某還在商場,徐女士就沒開口。之后兩天,兩人沒再聯系,直到徐園出事。
徐女士稱,單某一家開了一家殯葬店。據一審判決書,單某無業,曾有三次暴力前科。2014年,單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一年,緩刑兩年;在緩刑期間,因犯聚眾斗毆罪被撤銷緩刑,判四年零兩個月;2021年又因毆打他人被行拘十五日,罰款五百元。判決書顯示,單某的前女友稱單某酒后曾動手打過她。
徐園也曾被單某打過。據判決書證人證詞,當年4月20日晚,徐園在單某父母經營的殯葬店找到了喝酒的單某,單某耍酒瘋打了徐園;而單父也在證詞中提到,4月20日,徐園打電話稱被單某打了,單父趕到現場調解,兩人又和好了。又過了4天,徐園在家不小心碰了單某一下,也被單某打罵。
此外,公安機關提取單某與徐園的聊天記錄顯示,4月23日晚9點多,二人發生矛盾,單某對徐園說“你去死吧”。
對于徐園是否患抑郁癥,大連市普蘭店區南山醫院醫生曾接診過徐園,認為徐園當時焦慮、抑郁,有睡眠障礙,癥狀是否嚴重無法確定,也無法判定徐園是否會發生自殺、自殘行為。此外,徐園的前男友、前同事、好友、上司都證實,徐園曾告知他們自己患有抑郁癥,但平常并未見過其抑郁表現。而徐女士在證詞中也表示,徐園只是有輕度的焦慮癥,并沒有抑郁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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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某曾有三次暴力前科,圖為手銬 資料圖
因證據不足男友一審被判無罪
檢方提出抗訴 二審維持原判
事發第二天,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單某隔天被刑事拘留,后變更為監視居住。徐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由于致命工具水果刀被血跡污染,無法檢測指紋,并不能確認是否為他殺,后該案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立案。
偵查過程中,為確定自殺還是他殺,該案共進行三次尸檢。徐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2022年5月9日,第二次尸檢結束,警方告知尸體上的左側刺創可自己形成,同時不排除他殺的可能性。
大連市普蘭店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認為,徐園創口呈梭形,創角上鈍下銳,創道呈左前上向右后下走向,創道內組織器官破口寬度與水果刀刀寬相近,體表創口及創道均較規整無變形……根據死者損傷特征、衣著狀態、現場及案情等綜合分析,認為徐園左胸部刺創本人可以形成。
徐女士表示,鑒定結果未提及排除他殺的證據。另外,在補充偵查的材料里,她看到調查結果變為“徐園系自殺”。2022年12月,普蘭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單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
2023年9月,普蘭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證據不足,被告人單某無罪。
法院認為:第一,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徐園與單某發生矛盾時產生輕生念頭,單某無法預計自己的行為可能引發徐園持刀自殺的結果;第二,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單某的行為和徐園的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證人證言均證實徐園并沒有明顯的抑郁和異常行為,單某的毆打行為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雖然在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不能認定為犯罪;第三,單某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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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
隨后,大連市普蘭店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該院認為,被告人單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4年3月27日,該案二審第一次開庭,延宕至今。徐女士稱,他們不認可二審維持原判的結果,會考慮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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