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30日,時年26歲的青海共和縣男子王某,在微信大學同學群發布7個壓縮包,壓縮包內122部視頻和61張圖片圖片,經鑒定均含有淫穢色情內容。2024年8月29日,共和縣公安局向王某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信息,擬給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處罰款壹仟元及收繳硬盤一個的行政處罰,王某表示不陳述申辯。
此后,王某不服共和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向共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共和縣公安局對王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主體適格、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二審判決書顯示,最終海南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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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檢察院不起訴,公安局要處罰
王某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書顯示,2024年1月4日,共和縣公安局向鐵蓋派出所移交線索,發現王某于2023年12月29日至30日,使用其微信將下載的淫穢視頻和圖片以壓縮包的形式發送至名為“腕豪xx交流群”微信群內。當日,共和縣公安局傳喚王某到鐵蓋派出所接受詢問,王某承認將其下載的淫穢視頻及圖片打包成7個壓縮包,分別于2023年12月29日、30日發送至該微信群內。
2024年1月19日,青海相關鑒定機構對王某發送的圖片及視頻進行鑒定,結論為案涉122部視頻、61張圖片均含有淫穢色情內容。2024年7月2日,共和縣公安局以王某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依法將該案移送至共和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共和縣人民檢察院以“犯罪情節輕微”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書,同時向共和縣公安局建議對王某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9日,共和縣公安局向王某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王某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信息,擬給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處罰款壹仟元及收繳硬盤一個的行政處罰,王某表示不陳述申辯。當日,共和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決定給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處罰款壹仟元及收繳硬盤一個的處罰,并向王某送達,同時告知王某家屬拘留事宜。
2024年8月30日,王某向共和縣公安局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共和縣公安局遂于同日作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王某不服行政處罰,將共和縣公安局列為被告,向共和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至行政案件二審訴訟階段,王某拘留處罰尚未執行。
一審判決公安局處罰恰當
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共和縣公安局具有作出行政處罰行為的法定職權。因此,共和縣公安局對王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主體適格。
在本案中,共和縣公安局依據相關證據,認定王某存在利用微信聊天軟件向微信群聊內發送淫穢視頻、圖片的行為。王某通過計算機信息網絡傳播淫穢信息的違法行為成立,該違法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量罰適當,適用法律正確”。
在行政訴訟一審中,王某的訴訟代理人提出王某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且存在主動減輕違法后果和主動投案情形,應當減輕處罰。代理意見認為“檢察機關鑒于其系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記錄,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視頻、圖片所發微信群為大學同學交流群,傳播行為發生后直至案發時間較短,客觀上未造成嚴重后果”等情形,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而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建議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原告王某作出行政處罰。
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根據上述情形認為犯罪情節輕微,據此作出不起訴決定已經是對其違法犯罪行為的從輕處罰。共和縣公安局依法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依據充分,法律適用準確,處罰措施適當”。經審理審查,共和縣人民法院認定縣公安局對王某的處罰“主體適格、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并解釋判罰理由
該行政案件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判決,上訴至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海南州中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共和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否合法問題;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問題),審查的范圍是共和縣公安局的職權依據、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程序等問題。
關于職權依據。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據此,共和縣公安局具有對本轄區內違反治安管理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關于事實認定。二審法院對于原審判決查明的部分事實予以認可,王某對相關鑒定結論認定未提出異議。共和縣公安局據此認定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關于程序方面。從一、二審庭審查明的事實可知,共和縣公安局在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時,嚴格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且(上訴人)對被訴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性亦不持異議。
關于處罰是否適當。根據相關規定,違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情節嚴重”——“(六)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但因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免除刑事處罰的”。二審法院認為王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指導意見關于“情節較重”的情形,據此,共和縣公安局作出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適當,應予維持”。
2025年4月9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羅敏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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