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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周文山與吳秀英系夫妻,育有兩子:長子周建、次子周強。
周文山與前妻另有一女周梅,自幼隨周文山、吳秀英共同生活,形成撫養關系。
周強與妻子李芳育有一女周婷。
周強于2009年去世,吳秀英于2006年去世,周文山于2014年去世。
爭議房產為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原宣武區。該房原為甲公司分配的公房,2001年房改時,以吳秀英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按成本價購買,同年登記在其名下。
長子周建主張:
購房款17,665元由其全額現金支付;
父母生前口頭承諾“誰出錢房子歸誰”;
自己作為長子,長期照顧父母,承擔全部醫療、喪葬及日常開銷;
曾與李芳、周梅達成口頭協議:房屋由其占2/3,其余兩家各1/6。
周婷、李芳、周梅則認為:
房屋登記在吳秀英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周建出資無書面約定,不等于取得產權;
各方均履行了贍養義務,應依法定繼承分割。
此外,吳秀英父母共育有六子女,其母后于吳秀英去世,引發轉繼承與代位繼承,多位外祖家親屬亦參與訴訟。
因協商未果,周婷、李芳、周梅訴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一號房屋。周婷自愿放棄個人份額,由母親李芳繼承。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
? 一號房屋為周文山與吳秀英的夫妻共同財產;
? 周建出資購房不改變房屋權屬;
? “誰出錢歸誰”無證據支持,不予采信;
? 周建盡較多贍養義務,可適當多分;
? 綜合繼承、代位、轉繼承關系,按比例確權。
最終判決一號房屋產權份額如下:
周建:74/180(約41.1%)
周梅:47/180(約26.1%)
李芳(含周婷放棄份額):44/180(約24.4%)
其余份額由吳秀英兄弟姐妹及其后代按法定規則繼承(合計約8.4%)
三、法院說理
1. 房改房權屬以登記為準,出資不等于所有權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一號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并登記在吳秀英名下,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即便周建實際支付房款,若無書面協議明確“借名購房”或“贈與返還”,僅憑出資不能主張產權。
2. 口頭承諾“誰出錢歸誰”缺乏證據,不予認定
周建稱父母曾口頭承諾房屋歸其所有,但其他繼承人均否認,且無錄音、證人等佐證。
法院指出:涉及不動產處分的重大事項,口頭約定難以采信,尤其在其他繼承人反對時。
3. 盡主要贍養義務者可多分遺產
周建提交大量票據證明其承擔醫療、裝修、喪葬等費用,并長期陪伴照料。
法院結合其與父母共同居住、次子早逝等事實,認定其“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依據《繼承法》第十三條,酌情增加其繼承份額。
4. 繼承鏈條復雜:法定+代位+轉繼承并存
吳秀英先去世,其1/2房產權由配偶、三子女、母親五人平分;
其母后去世,所繼承份額由六子女繼承;
其中部分子女先于其母去世,由孫輩代位繼承;
部分子女后于其母去世,配偶參與轉繼承。
法院逐層計算,確保每位合法繼承人權益清晰。
四、律師提示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提示:
本案凸顯三大繼承實務風險:
1. “我出錢就該歸我”是常見誤區
房改房、借名買房等情形中,出資行為需配套書面協議,否則極易被認定為贈與或家庭內部資助,無法主張產權。
2. 口頭遺囑或承諾在房產糾紛中極難被采信
尤其涉及多子女家庭,建議通過公證遺囑、家庭協議、轉賬備注等方式固定意思表示。
3. 盡孝有“法律回報”——可多分遺產
若能提供醫療費票據、陪護記錄、居委會證明等,法院可依法傾斜分配。但需注意:“多分”不等于“全得”,仍以法定繼承為基礎。
建議家庭在處理房改房、老人贍養、遺產分配時,盡早咨詢專業律師,避免親情撕裂與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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