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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大山(化名)與妻子李秀英是北京市通州區某村的村民,育有三名子女:長子趙建國、次子趙建軍、女兒趙麗華。
趙大山于2001年因車禍去世,未留遺囑。其名下有一處農村宅院——一號房屋(含正房四間),《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在趙大山名下。
2003年,李秀英在未告知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與同村村民孫文忠(化名)簽訂《買房契約》,以1萬元價格將一號房屋及院落出售給孫文忠,并由村干部作為中人見證簽字。
此后多年,房屋由孫文忠家人管理,但始終未辦理過戶,《集體土地使用證》仍由趙建國保管。
2018年李秀英去世,2021年女兒趙麗華也去世。
2022年,趙建國、趙建軍向法院提起法定繼承訴訟,法院調解確認一號房屋歸趙建國繼承所有。
但2023年,孫文忠的兩個兒子(即買方繼承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查明:房屋早在2003年已實際出售,原調解書損害了買方繼承人的權益,遂撤銷了此前的調解書。
趙建國、趙建軍這才首次看到《買房契約》復印件,隨即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理由是:
房屋是趙大山遺產,李秀英無權單獨處分;
其他繼承人毫不知情;
買方從未辦理過戶,存在惡意。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
? 買賣雙方均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宅基地交易資格;
? 《買房契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
? 即使出賣人無完全處分權,也不導致合同無效;
? 原告未能證明存在“惡意串通”等法定無效情形。
最終判決:
? 駁回趙建國、趙建軍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定2003年《買房契約》合法有效。
三、法院說理
1. 宅基地買賣在同村成員間原則上有效
根據當時法律,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轉讓宅基地上房屋,一般認定為有效。本案買賣雙方均為本村村民,符合主體資格。
2. “無權處分” ≠ “合同無效”
法院明確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出賣人對標的物無完全處分權,不影響買賣合同效力。合同有效,只是物權是否能轉移另當別論。
3. 20年未主張權利,難言“不知情”
雖然原告稱“直到2023年才知賣房”,但法院注意到:
賣房后李秀英搬離一號房屋;
買方家屬長期管理、修繕、出租房屋;
原告趙建國常年在本村從事服務工作,與賣房人家僅隔幾戶;
李秀英生前一直稱房屋“出租”,而非“出賣”——這些細節削弱了“完全不知情”的可信度。
4. 未過戶≠合同無效
農村房屋因政策限制常無法過戶,不能以未變更登記反推合同無效。關鍵看交易是否真實、自愿、合法。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重要法律常識:
? 農村房屋賣給同村村民,通常有效
只要買方是本村集體成員,且交易真實,即使未過戶、未通知其他繼承人,合同依然可能被認定有效。
?? “不知道”不等于“沒機會知道”
法院會結合生活常理判斷是否真不知情。若房屋長期由他人占有、使用、修繕,主張“20年毫不知情”很難被采信。
? 繼承人應盡早確權,避免被動
父母去世后,若對房產有爭議,務必及時析產繼承,不要等到拆遷或他人主張權利時才行動,否則可能喪失勝訴權。
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面對農村老宅繼承與買賣糾紛,務必做到:
1. 查清房屋是否已實際交易(哪怕沒過戶);
2. 核實買方是否本村人;
3. 若發現父母擅自處分遺產,盡快起訴確權,切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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