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新房時
自家的入戶門開門方向
是否可以隨意改動?
日前
淮安區法院審理了
一起因為私改入戶門方向
而引發的官司
一業主因私改大門的開閉方向
侵犯了鄰居的合法權益成為被告
最終被法院判令
將入戶門恢復原狀
01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乙某均系淮安市生態文旅區金奧國際中心二期某號樓業主,兩家系緊鄰關系。兩房共用一條公共過道,兩房的入戶門呈 L型分布,原告房屋位于公共過道里端,原告進出要經過被告房門前。被告乙某居住的房屋入戶門開發商設計的為內開,原告甲某居住的房屋入戶門開發商設計為外開。
某日物業電話詢問原告是否同意被告將入戶門改為外開,原告表示不同意。
但過了幾天,被告擅自將原有入戶門拆除,新裝了一扇外開入戶子母門。
新裝的入戶子母門的母門寬約 84cm;被告的母門向外開啟后占據了公共過道 2/3 的空間。原告認為被告更改入戶門的行為對其權益構成了侵害,雙方協商無果,原告訴至淮安區法院,引發本案訴訟。經多方多次協調無果,甲某遂將乙某訴至淮安區法院,要求乙某將房屋入戶門由外開恢復至交付時的內開。
02
法院審理
淮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本案中,被告沒有經過原告同意和小區物業同意,擅自將自家入戶門由內開改為外開,占用了大部分的公共通道,被告的行為客觀上影響了原告日常出行及緊急逃生時的暢通性,妨礙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現原告主張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將入戶門由外開恢復為內開門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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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每個人都有追求舒適生活的權利
但權利的行使也有邊界
隨意超越權利邊界不可取
關注淮安拆遷、老舊小區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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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是生產隊的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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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疼小編就點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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