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揚州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網絡巡查中發現,揚州某文化娛樂有限公司凌晨2:00后在經營場所有工作人員和顧客逗留,執法人員于凌晨2:50到達揚州某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發現該場所正在營業,K16包廂正在使用,有超時經營現象。經調查詢問,揚州某文化娛樂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承認了在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行為,并承諾立即整改,在每日凌晨2點前結束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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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某文化娛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參照《揚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28條,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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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四十九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答疑解惑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為什么特別關注對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限制?主要基于三點考慮:
一是凌晨2點以后,往往是“黃、賭、毒”犯罪的高發期,加上由于管理人員疲勞,事故隱患不易發現,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發時段,因此有必要對營業時間加以限制;
二是一些娛樂場所通宵達旦地營業,其音樂噪音、人員往來嘈雜,嚴重侵擾和影響了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少群眾對娛樂場所的擾民現象反映強烈;
三是凌晨2點以后,場所內的消費者數量逐漸減少,經營者成本相對增加,但要關門又因缺乏法律依據而易與消費者發生矛盾、沖突。現在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便于業主降低經營成本。
供稿: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編輯:徐瀟
審核:朱聲駿
審簽:蔡俊
發布:曹赟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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