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停在小區樓下,被脫落的瓷磚砸中,物業拒絕賠償,“從天而降”的財產損失該由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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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某小區業主王某將轎車停放在小區樓下,不料該小區樓外墻上的瓷磚被風吹掉,砸到該車,導致前擋風玻璃、天窗、車體等多處損壞。王某車輛投保有車損險,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車損理賠,經定損確定總損失為9102元,經王某確認授權,保險公司將維修費直接支付給了修理單位。王某獲賠后,將向侵權方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以物業公司管理失職為由,向物業公司主張代位求償權,要求其支付車輛維修費用。但物業公司以“墻體被風吹落,物業公司不存在過錯”為由拒絕。雙方協商無果,張某遂起訴至嵩縣法院。
法院審理
被告某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公司,對小區內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負有維修養護義務,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小區墻體脫落等存在的安全隱患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故墻體脫落砸壞原告車輛,物業公司應當對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保險公司向業主支付了車輛維修費,業主獲賠后,將向侵權方索賠的權利轉讓給原告保險公司。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將其中涉及相關法律條文、責任承擔告知雙方,在法官的釋法明理下,雙方各退一步握手言和,保險公司與物業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自愿賠償保險公司墊付款59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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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應當做好日常巡檢工作,對小區外墻、公共設施及綠化樹木等重點區域加強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并留存記錄,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業主也需強化安全意識,發現公共設施損壞應及時向物業反饋。只有物業履職盡責、業主積極配合,才能有效防范此類事故發生,共同維護小區安全。(李曉璐)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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