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訂立遺囑規劃身后事,已成為不少人的理性選擇,但遺囑并非 “落筆即生效”。形式要件不符、見證人不合格、多份遺囑沖突等問題,都可能導致遺囑失效,引發親情間的繼承糾紛。以下三起典型案例,為你厘清立遺囑的法律要點。
利害關系人代書,遺囑無效
錢大爺與孫阿姨再婚無子女,錢大爺與前妻育有一子兩女。錢大爺去世后,兒子小錢拿出一份代書遺囑,主張繼承父親名下房產。法院審理發現,該遺囑由小錢本人書寫,兩位見證人雖為同村村民,但小錢作為法定繼承人,屬于法律禁止的遺囑見證人與代書人范疇。此外,涉案房產為錢大爺與孫阿姨婚內共同財產,一半應屬孫阿姨所有。最終法院認定遺囑無效,涉案房產中屬于錢大爺的遺產部分按法定繼承處理,判決孫阿姨占八分之五份額,小錢占八分之三份額。
法官提醒,代書遺囑需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且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需共同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見證人,否則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多份遺囑沖突,以最后一份為準
老呂去世前留有兩份遺囑:2021 年的遺囑約定,先前交由次子呂武保管的 65 萬元歸呂武,其余存款全由長子呂文繼承;2022 年的遺囑則變更為,現有 94 萬元工資及后續收入由兄弟二人各分一半。老呂去世后,呂文將父親 80 余萬元存款轉入自己賬戶,呂武訴至法院要求按第二份遺囑繼承一半存款。法院認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一份為準,判決呂文向呂武支付約 44 萬元遺產份額。
法官解讀,《民法典》保障遺囑自由,遺囑人可隨時撤回、變更遺囑。多份遺囑內容沖突時,最后的遺囑具有優先效力,這體現了對遺囑人最終真實意愿的尊重。
混淆遺囑與贈與,權益難主張
孔娟與丈夫育有六名子女,生前一直由長子施甲照顧,曾手書一份文件稱 “愿把名下全部財產贈與施甲,其他子女不得干預”。孔娟去世后留下拆遷款及五套安置房,施甲主張按 “遺囑” 繼承全部財產,遭其他子女反對。法院審理認為,該文件無遺囑相關表述,應認定為贈與合同。因孔娟未明確贈與財產具體內容,且生前未完成財產權利轉移,施甲無法據此主張權利。最終法院判決施甲因盡主要贍養義務多分遺產,繼承 25% 份額,其余五名子女各繼承 15%。
法官提示,遺囑與贈與具有明確法律界限。贈與合同需贈與人明確財產范圍,且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隨時撤銷贈與(公證贈與等特殊情形除外)。若想通過遺囑處分財產,需明確作出遺囑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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