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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7年5月,王磊(化名)與甲公司達成口頭協議,購買位于朝陽區的一號房屋(性質為“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總價23.1萬余元。
簽約當日,王磊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并繳納了維修基金、契稅、測繪費、辦證費、印花稅等共計近3萬元。甲公司出具了收據。
同年5月28日,雙方完成物業交接,王磊入住一號房屋,并持續居住至今。水費、物業費、衛生費等均由其繳納。
然而,17年來,甲公司始終未協助王磊辦理不動產權證。王磊多次催促,對方均以“年代久遠、材料缺失”為由推脫。
無奈之下,王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甲公司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甲公司辯稱:
承認收到全部款項,認可房屋已交付;
但因房屋性質特殊(按經適房管理),且原始資料不全,客觀上無法提供不動產登記所需材料;
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協助王磊辦理一號房屋的產權登記,將房屋轉移登記至王磊名下。
三、法院說理
1. 口頭買賣合同有效,且已實際履行
雖無書面合同,但王磊已支付全部房款及相關費用,甲公司接受并交付房屋;
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符合《合同法》第36條“一方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合同成立”的規定。
2. 房屋性質不影響合同效力
“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禁止交易,僅在上市交易時受政策限制;
本案系初始登記后的轉移登記,不涉及違規上市,合同合法有效。
3. 開發商負有法定協助辦證義務
房屋已初始登記在甲公司名下,具備過戶基礎;
甲公司作為出賣人,不得以內部管理問題對抗買受人合法權益;
即便材料缺失,也應主動補辦或協調相關部門解決,而非推責。
4. 長期占有+繳費+居住=權屬高度穩定
王磊連續17年實際控制使用房屋,形成穩定居住事實;
法院傾向于保護真實權利人,避免“房住著,證懸著”的不合理狀態。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購買“按經適房管理”類房屋的業主維權提供重要參考:
口頭購房協議+實際履行=合同有效,不必因無書面合同而放棄維權;
開發商不能以“材料丟失”“年代久遠”為由拒絕辦證,此屬其自身管理責任;
長期居住+繳費記錄是確權關鍵證據,務必保留所有票據、繳費憑證;
若遇拖延,可直接起訴要求強制履行過戶義務,無需等待對方“準備好”。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購買此類政策性管理房屋時,應在付款后立即要求簽署書面協議,并督促開發商啟動辦證程序。若多年未辦證,應盡快通過法律手段固定權利,防止開發商注銷、資料滅失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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