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蘇姍 袁芳)“停車、開門、下車”——三個再平常不過的動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在瞬間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所謂“開門殺”,是指駕乘人員未察明后方情況便貿然打開車門,導致后方來車(通常為電動自行車)避讓不及,引發碰撞、摔倒甚至傷亡的危險行為。這類事故在生活中時有發生,一旦產生糾紛,各方責任應如何認定?近日,北京二中院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
2023年某日,網約車司機王某駕駛小汽車接近乘客李某的目的地時準備靠邊停車。乘客李某在未觀察車外的情況下開門下車,與后方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張某發生碰撞,導致兩車損壞,張某受傷并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鑒定,張某顱腦損傷為十級傷殘。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網約車司機王某、乘客李某、某網約車平臺公司、某保險公司等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約4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時,網約車司機王某作為車輛的操控者,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其應當提醒乘客在開門前必須觀察后方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開門,但王某未履行充分的安全提示義務,是事故的主要責任方;再者,事故車輛為非營運車輛,王某無營運車輛駕駛資質,某網約車平臺公司對王某和事故車輛資質審核不嚴,且事故發生于網約車訂單服務過程中,故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按70%的責任比例賠償;乘客李某下車時未觀察車外情況,導致張某受傷,是事故發生的直接誘因,故應認定為次要責任,按照30%的責任比例賠償相應損失。此外,由于網約車司機王某未將改變車輛用途的情況告知承保該車輛交強險與商業保險的某保險公司,故某保險公司在超出交強險保險限額的部分拒賠的抗辯意見,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王某、某網約車平臺公司連帶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約14萬元,李某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約6萬元。
法官解析,認定此類交通事故的責任,核心在于審查各方當事人注意義務的履行情況,并確定其過錯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劃分賠償責任。就司機而言,若存在違規臨時停車的行為,或者未對乘客盡到安全提示義務,通常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就乘客而言,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打開車門時觀察后方來車情況,若未觀察或觀察不周便貿然開門,亦應承擔賠償責任;就電動車駕駛人而言,若存在嚴重超速、未佩戴安全頭盔、注意力明顯不集中、醉酒駕駛或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等違法行為,且該過錯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則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可適當減輕侵權方的賠償責任;其四,就網約車平臺公司而言,若事故發生于營運期間,且平臺對司機或車輛資質審核存在過錯,允許非營運車輛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則需與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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