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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荷蘭購買房地產的核心原則是 “歐盟 / 歐洲經濟區(EU/EEA)公民無特殊限制,非 EU/EEA 公民需居留許可,且需遵守公證與土地登記強制流程”,具體規則、結構及步驟如下:
一、外國人購買資格與核心限制
1.EU/EEA 公民及實體:與本國公民完全平等待遇
歐盟(EU)、歐洲經濟區(EEA)公民或注冊地在 EU/EEA 的法律實體(如荷蘭有限責任公司 BV、股份公司 NV),可在荷蘭自由購買、持有任何類型房地產,無數量、區域(除少數生態保護區域外)或價格門檻限制:
可直接以個人名義購買住宅(如公寓、獨棟房屋)、商業地產(商鋪、寫字樓、工業廠房),無需額外審批;
購買農業用地時,僅需向荷蘭農業、自然及食品質量部(Ministerie van Landbouw, Natuur en Voedselkwaliteit)提交 “農業用途聲明”,確保用于農業生產,與荷蘭公民適用同一標準;
無需荷蘭居留許可,僅需提供護照及荷蘭稅號(Burgerservicenummer, BSN,可通過荷蘭稅務局(Belastingdienst)申請)。
2.非 EU/EEA 公民及實體:需有效居留,無其他普遍限制
個人: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①持有荷蘭 “有效居留許可”(如工作居留、家庭團聚居留,短期旅游簽證不可);②申請 BSN(需居留許可作為前提),用于繳納稅費及簽署合同;資金來源需通過反洗錢核查(提供銀行流水,證明資金為合法收入或投資款)。
實體:外國公司需通過 “荷蘭注冊實體”(如 BV)購買,公司需在荷蘭商會(Kamer van Koophandel, KvK)注冊,外資占比無限制,但需披露 “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交至荷蘭金融監管局(AFM)備案);購買商業地產時,需證明房產用途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如物流企業僅可購買倉庫用地)。
區域限制:僅 “國家級生態保護區”(如弗萊福蘭省部分自然保護區)需額外獲得荷蘭環境部(Ministerie van Infrastructuur en Milieu)審批,普通住宅、商業地產無區域禁令。
2.禁止購買的類型
無論國籍,外國人不可購買 “公共領域土地”(如市政公園、公共道路附屬土地)、“軍事戰略區域”(如鹿特丹港軍事管控區),及 “土著社區保留地”(僅限荷蘭原住民集體所有),除非獲得荷蘭國防部與環境部聯合豁免(僅適用于基礎設施或生態友好型投資項目)。
二、主要購買結構(三種核心模式)
外國人在荷蘭購買房地產的結構需結合投資目的(自住、出租、商業開發)選擇,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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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心購買流程(五步法定程序)
荷蘭房地產交易實行 “公證前置、Kadaster 登記生效” 制度,公證人(Notaris)是法定必要角色(負責合法性核查與文件認證),核心登記機構為荷蘭土地登記處(Kadaster),具體步驟如下:
1.第一步:申請 BSN 與產權核查
申請 BSN:非 EU/EEA 公民憑居留許可向 Belastingdienst 申請,流程 1-2 周;EU/EEA 公民可憑護照直接申請,無需居留;
產權核查:委托荷蘭律師或公證人向 Kadaster 調取房產的 “產權證書(Kadastercertificaat)”,核查內容:①賣方是否為合法所有權人;②房產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地役權(如公共設施通行權);③是否屬于禁止購買類型,若有瑕疵需賣方在交易前解除(如注銷抵押)。
2.第二步:簽署預約協議(Koopafspraak)
雙方簽署 “預約購買協議”,約定核心條款:房產描述(含 Kadaster 編號、面積、邊界)、成交價、定金(通常為 10%-15%)、最終交易時限(如 60 天內)。定金由公證人托管(非直接支付給賣方),若賣方違約需雙倍返還定金;若買方違約,定金歸賣方所有(需扣除公證核查費)。協議需經公證人審核,具備強制執行力(可向荷蘭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第三步:能源證書與房屋檢測(Mandatory)
賣方需向買方提供 “能源性能證書(Energiecertificaat)”(有效期 10 年),標注房產能源效率等級(A-G);若購買二手房產(建造超 10 年),買方需委托荷蘭認證機構開展 “房屋結構檢測(Bouwkundige inspectie)”,確認無結構缺陷(如地基問題、水管老化),檢測報告需作為正式協議附件。
4.第四步:簽署正式公證書(Notari?le Akte)
在公證人面前簽署正式買賣協議,公證人需完成以下核查:①買賣雙方身份與 BSN 有效性;②非 EU/EEA 買方的居留許可;③能源證書與房屋檢測報告的合規性;④資金來源合法性(反洗錢要求)。協議需明確:
買方需繳納的轉讓稅、賣方需繳納的增值稅(僅新房);
賣方需結清的費用(如過往年度房產稅、物業費、水電費)。簽署后,公證人需在 7 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提交至 Kadaster。
5.第五步:產權登記(所有權生效關鍵)
Kadaster 收到公證書及稅費繳納證明后,核查無誤即完成 “所有權過戶登記”,并向買方發放 “新 Kadastercertificaat”(注明買方為合法所有權人)。登記信息實時同步至 Kadaster 官網,任何人可查詢房產的所有權人、權利負擔(如抵押),登記完成后交易正式生效。
四、核心稅費(買方 / 賣方承擔)
荷蘭房地產交易稅費按 “房產類型(住宅 / 商業)、交易模式(直接 / 間接)” 劃分,核心稅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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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賣方的法定責任與風險提示
1.賣方的強制責任
產權保證:無論協議是否約定,賣方需保證產權 “完整無瑕疵”,若存在未披露的抵押、查封或第三方主張(如前業主繼承人),需返還買方購房款并賠償利息(按荷蘭央行基準利率 + 2% 計算);
瑕疵擔保:對房產 “隱藏缺陷”(如結構裂縫、電路故障)承擔責任,買方可在登記后 2 年內向法院主張 “價格減免”(最高為成交價的 25%)或 “解除合同”,賣方不得通過協議免除該責任;
能源證書義務:未向買方提供有效能源證書的,賣方可被 Belastingdienst 處以罰款(最高 2500 歐元),買方有權拒絕支付尾款。
2.外國人特殊風險
居留許可失效風險:非 EU/EEA 公民若居留許可到期且未續簽,雖不影響已登記的房產所有權,但出售房產時需提供 “有效居留或離境證明”,否則 Kadaster 可能延遲登記;
VVE 章程限制:購買合作公寓(VVE)需嚴格遵守章程,如擅自改造陽臺、拖欠物業費,VVE 可通過法院強制整改或拍賣房產;
外匯匯出:出售房產后,非 EU/EEA 公民匯出資金需向荷蘭央行(De Nederlandsche Bank, DNB)提交 “交易證明”(公證書、稅費繳納證明),標注 “Proceeds from Sale of Dutch Real Estate”,單筆超 10 萬歐元需額外申報資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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