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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起訴人在國內勝訴并獲得生效民事或商事判決后,因被告人位于荷蘭,需在荷蘭境內實現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這一過程需嚴格遵循荷蘭的相關法律制度,核心圍繞 “條約優先、無條約適用一般規則” 的原則展開,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一、適用的法律框架
荷蘭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分為兩類適用情形,起訴人需先明確國內判決對應的適用規則:
特殊制度(條約優先適用):若中國與荷蘭共同加入了相關國際條約,或存在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則優先依據條約規定執行。荷蘭目前適用的核心條約包括 2019 年《海牙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適用于歐盟成員國、烏克蘭、烏拉圭等,英國 2025 年 7 月生效)、2005 年《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適用于歐盟成員國、新加坡、烏克蘭等,需滿足專屬管轄協議、公約生效后訂立協議及提起訴訟等條件),以及針對特定領域的專項條約(如子女撫養、航空 / 公路 / 鐵路運輸等)。
一般制度(無條約時適用):若不存在可適用的條約,將依據《荷蘭民事訴訟法典》第 431 條處理,通過荷蘭法院的簡化程序賦予國內判決在荷約束力,不審查判決的實體內容。
需特別注意:荷蘭各地區(如阿魯巴、庫拉索、圣馬丁)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規則一致,無區域差異。
二、國內判決需滿足的核心要求
無論適用何種制度,國內判決需滿足以下形式與實質條件,方可在荷蘭申請承認與執行:
形式要求:需提交完整且經認證的判決副本,以及證明該判決在我國已具備可執行性的法律意見;除非條約另有規定(如 1961 年《海牙取消外國公文認證要求公約》),相關文件需經公證,并由宣誓翻譯譯為荷蘭語。
實質要求:判決需是民事或商事爭議的實體性裁決;若為條約適用情形,部分條約明確排除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懲罰性措施、臨時保護措施等,此類判決需通過一般制度另行審查是否符合荷蘭民事或商事判決的認定標準。
三、承認與執行的程序流程
(一)程序啟動
條約適用情形:向荷蘭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提交申請,需附相關文件及對方當事人已獲通知的證據;部分條約要求額外證明判決在原國已無上訴可能(針對缺席判決,需證明被告人已獲合法送達)。
無條約情形:通過簡化訴訟程序向地方法院提起申請,訴求與國內判決一致,無需重復審查實體問題;根據訴求金額及性質,向地方法院的小額訴訟庭或普通商事庭提交傳票啟動程序。
(二)程序特點
兩類程序均為雙方參與程序(inter partes),被告人有權陳述意見;
條約項下的地方法院裁決可在 1 個月內上訴至上訴法院,上訴法院裁決可再上訴至最高法院(同樣為 1 個月上訴期);一般制度下的裁決亦支持上訴和上告;
上訴期間不自動中止執行許可,除非法院另行裁定。
(三)承認與執行的區別
僅需確認身份關系(如離婚、親屬關系)的判決:僅需申請 “承認”,無需執行許可,承認后即在荷蘭產生相應法律地位;
給付類判決(如支付款項、轉移財產):需同時申請 “承認” 與 “執行許可”,獲得許可后,荷蘭執達員方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四、可能的挑戰與救濟途徑
被告人可能以法定理由挑戰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起訴人需提前防范,荷蘭法院也可能依職權審查部分事項:
(一)拒絕承認與執行的法定理由
判決所依據的管轄權不符合國際公認標準;
訴訟過程違反正當程序(如被告人未獲合法送達);
承認與執行違背荷蘭公共秩序(如我國判決中的懲罰性賠償可能被認定違反該原則);
與荷蘭法院就同一當事人、同一爭議作出的判決沖突,或與已在荷蘭可承認的在先外國判決沖突;
判決尚未生效、已失效或已履行完畢;
部分條約額外規定了其他理由(如管轄協議無效、訴訟存在欺詐)。
(二)舉證責任分配
起訴人需證明判決在我國具備可執行性;
被告人需舉證證明存在上述第 1、2、4、5、6 項理由;
荷蘭公共秩序相關爭議由法院依職權審查,無需當事人舉證。
五、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
獲得執行許可后,起訴人可通過荷蘭執達員(deurwaarder)采取以下執行措施,執達員可請求警方協助:
扣押并收取被告人的應收款項(如銀行存款、保險金、貿易賬款);
強制出售被告人的動產(如存貨、設備)、不動產及股權;
對非金錢給付判決,可附加金錢罰則督促履行;極端情況下,可對拒不履行的被告人采取監禁措施(直至判決履行完畢);
若執行依據符合歐盟相關規定,該執行許可可在歐盟其他成員國直接適用。
需注意:部分資產可能豁免執行(如外國國家所有的特定資產),或適用特殊規則(如航空器),過度加重被告人負擔的執行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
六、關鍵操作提示
提前保全資產:即使國內實體訴訟尚未終結,只要中荷存在相關條約,起訴人可在荷蘭申請資產扣押作為擔保,無需當事人在荷有住所,通常數日內即可獲得單方(ex parte)扣押許可,且無需繳納保證金,僅需初步證明債權存在。
時效注意事項:荷蘭對執行許可的時效為 20 年,不受我國判決執行時效的影響;即使國內判決在我國的執行時效屆滿,仍可在荷蘭申請承認與執行。
條約適用核查:申請前需確認中荷是否存在適用條約,若無可直接依據《荷蘭民事訴訟法典》第 431 條啟動簡化程序,避免因條約適用判斷失誤延誤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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