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讓一個強奸犯逍遙法外,讓一個巨貪只判了15年——你告訴我,刑法到底是在懲罰他們,還是在保護他們?
當我們心里那把“正義的尺”被法律潑了一盆冷水,我們該怪罪的是犯罪的人,還是法律本身?
這不是在煽動情緒,而是我們每個人在刷到一些熱點案件時,內心最真實的掙扎。我們總希望法律是一把快刀,斬盡世間不公。但事實上,這把刀不僅有刀刃,還有刀鞘——而這個刀鞘,恰恰是來約束“握刀的手”,也就是國家權力。
不聊情緒,不站隊罵街,我們思考一下,刑法,這個我們既熟悉又陌生的東西,它到底為了什么而存在?
先來看兩個“活教材”一樣的案子。
第一個,是那位童年被性侵、21年后才站出來發聲的女性。嫌疑人自己都認了,可案子很可能立不了。為什么?因為刑法規定了“追訴時效”——強奸罪的基本追訴期是15年,過了這個時間,除非可能判無期或死刑,否則很難再追究。
如果沒有刑法,法官或許可以“大筆一揮”,直接判他死刑大快人心。但有了刑法,這個壞人反而可能因為“程序正義”而逃脫制裁。刑法是不是在“幫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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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案子更“經典”:90年代的深圳,鄧某貪了2.3億,天文數字啊!結果呢?只判了15年。為什么?因為他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構成貪污罪,只能定職務侵占罪——最高刑期就是15年。
貪2.3億,坐15年牢,平均每貪1500萬換一年。很多人當時就炸了:這哪是懲罰?這簡直是“性價比”超高的“保護套餐”!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刑法一次次“捆住”我們懲罰犯罪的手腳,甚至讓壞人“占便宜”,我們為什么還需要它?難道立法者都是“圣母”嗎?
當然不是。要理解這一點,我們必須跳出“刑法=打擊犯罪”這個單一思維。刑法的功能是“雙核”的:它既懲罰犯罪,也限制權力。
第一面,我們都很熟悉:懲罰犯罪,保護社會。這叫“保護機能”。
但真正關鍵、也最容易被我們忽略的,是它的第二面:保障人權,限制國家權力。這叫“保障機能”。它保障的不僅是好人的人權,也包括嫌疑人、被告人,甚至是被定罪的人的基本權利。
你可能會問:憑什么保護“人渣”?
因為刑法本質上不只是公民的行為規范,更是國家刑罰權的“使用說明書”。它的核心約束對象,是國家!
我們可以把刑法想象成孫悟空頭上的“緊箍咒”。國家權力就像孫悟空,本事大,但沒有約束,就可能好壞不分、一頓亂打。緊箍咒的存在,確實有時候讓他打妖怪時有點“束手束腳”,但它確保金箍棒砸向的,一定是真妖怪,而不是普通老百姓。
說到“沒有約束的權力”,你想到誰?我想到岳飛。他死于什么罪名?“謀反”。證據呢?秦檜三個字:“莫須有”——“也許有吧”。
三個字,就能讓一位忠臣良將含冤而死。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污染的是整個“水源”。
所以人類為什么最終選擇用一部白紙黑字的刑法來“自我設限”?這是一種法治的覺醒。
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說過一句經典的話:刑法不僅是公民反對犯罪的大憲章,也是公民反對司法專橫和錯誤的大憲章。
我們再回頭看開頭的兩個案子,心態也許就不同了。
那個過了追訴期的強奸案,我們依然憤怒、遺憾——這種遺憾恰恰說明制度有完善的空間。但另一方面,追訴時效的存在,也是為了督促國家及時辦案,避免證據丟失、案件懸而不決。
鄧某的案子,則體現了“罪刑法定”的剛性:法律沒寫清楚的,就不能定罪;寫清楚了,就不能亂加刑。哪怕他再可恨,法官也不能超越法律判他死刑。
今天,我們可以因為憤怒,希望嚴懲一個貪官,突破法律;
明天,權力就可能用同樣的邏輯,用一個你沒聽過的罪名,懲罰一個好人。
守住法律的底線,最終守護的,是我們每一個普通人的安全。
當我們為岳飛的“天日昭昭”而嘆息,當我們為每一個看似“輕判”的案件而憤慨,我們追求的,不只是“惡有惡報”的結果,更是一個讓所有善良的人都能安心生活的秩序。
刑法的溫度,不在于它處決了多少惡人,而在于它用清晰的規則,劃定了權力的邊界,讓每一個平凡的我們,都能在法律的光照之下,有尊嚴、有保障地活下去。
這,才是法律最深沉的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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