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海外網
在全球化國際治理體系面臨變革的當下,中國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議為重構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提供了東方智慧與中國方案。作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優選方式,國際仲裁憑借其獨特的制度優勢,不僅是踐行全球治理倡議的重要法治工具,更是展現國家軟實力、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戰略高地。
中國仲裁歷經三十年發展,成就斐然:機構從1995年的7家增至280余家,2024年受案量超70萬件,標的額突破1萬億元,仲裁員達6萬余人(境外仲裁員3400多名)。北京、上海、深圳躋身全球最受歡迎仲裁地前十,標志著中國成為國際商事仲裁新高地。然而,當前中國仲裁機構的案件來源仍以國內為主,雙方均為境外當事人的國際案件數量低。相比之下,國際領先的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院等)則以處理國際仲裁案件為主,且當事人國籍多元。
中國是全球治理的倡導者和行動者。培育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已成為中國仲裁事業發展的主要任務,也是踐行全球治理理念的重要路徑。它要求中國的仲裁機構既能為境內商事主體的涉外糾紛提供高效、專業的爭議解決服務,更要著力推動彰顯中國特色的仲裁法律服務體系走向世界,發展成為受國際商事主體廣泛信賴的“中立第三方”。
2024年9月12日,新修訂的仲裁法正式通過。這不僅為中國仲裁制度注入現代化動能,更為中國仲裁機構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拓展境外仲裁法律服務提供了法治保障。新法在總則第十二條中專門增加“國家支持仲裁機構加強與境外仲裁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則的制定”。第八十六條明確支持仲裁機構在境外設立業務機構,彰顯立法者力促中國仲裁機構“走出去”、以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路徑,全面提升我國仲裁機構全球競爭力、制度性話語權及國際影響力的意圖。
這也就意味著,中國仲裁機構首先要為中國商事主體在境外的貿易投資活動提供觸手可及、規則透明、裁決可執行的法律服務,尤其在“一帶一路”倡議深入推進的背景下,要讓出海企業在境外遭遇經濟糾紛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海外利益保護。
其次,中國仲裁機構應充分發揮仲裁中立性的功能與價值,成為深受境外商事主體信賴的“中立第三方”。中國仲裁機構在處理純境外主體間爭議方面已積累了有益經驗,例如曾受理過美國公司之間的貨款糾紛、香港公司與蒙古國公司的合同爭議,以及涉及多個境外主體的跨境商事案件等。隨著中國仲裁機構更多地“走出去”,國際化布局的持續深化,其服務范圍有望進一步拓寬,可以在解決境外商事主體間爭議中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譬如,在東南亞地區,可為越南與馬來西亞企業間的經貿爭端提供仲裁服務;在中亞地區,能夠處理哈薩克斯坦與烏茲別克斯坦商人之間的商業糾紛;在中東地區,亦可審理沙特與卡塔爾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爭議等。
目前仲裁界存在一種錯誤的觀點,認為中國作為深度參與國際經貿活動的大國,其仲裁機構難以在國際上樹立中立形象,缺乏如新加坡、瑞士等國機構的“天然中立優勢”。然而,仲裁的中立性從來都是相對的。以仲裁員選任為例,在國際仲裁中,首席仲裁員通常不與任何一方當事人同屬一國國籍,但這并不意味著必須來自所謂“中立國”,關鍵在于仲裁員相對于雙方當事人保持獨立性與公正性,避免利益沖突。承擔案件審理核心職責的仲裁員尚且如此,主要提供程序管理服務的仲裁機構更不例外。
以中國仲裁踐行全球治理倡議,其關鍵并非地理意義上的簡單擴張或案件數量的線性增長,而在于實現從“量”到“質”的戰略性能級跨越與全球影響力提升,完成國際競爭力與話語權的系統性重塑。仲裁機構更需掙脫傳統路徑依賴的桎梏、打破固有思維定式的束縛,主動對接更高標準的國際規則,實現從“國內服務供給者”到“國際最佳實踐引領者”的深層身份蛻變。在此進程中,尤需聚焦專業化、國際化仲裁員隊伍的培育與建設,通過夯實人才基石、優化治理機制、創新規則體系,最終為全球商事爭議解決體系的迭代升級,貢獻具有全球影響力的中國方案,為完善全球治理體系注入仲裁領域的“中國智慧”。
(作者:毛曉飛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國別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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