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的港交所,銅鑼聲密集響起,IPO市場的熱度已從年初延續至今。Wind數據顯示,2025年前10個月,港股市場已有80家企業上市,募資總額超2100億港元,位居全球交易所首位。而A+H雙上市模式更成為這場資本盛宴的核心引擎。截至10月底,今年以來共有14家A股上市公司成功登陸港股市場,89家A股上市公司已在港交所排隊,還有多家A股上市公司已公告擬在港交所上市,但目前尚未遞表。
當前A股企業赴港二次上市的熱潮,源于政策支持與市場回暖的雙重推動。政策層面,內地明確鼓勵優質企業赴港上市,港交所亦持續優化A股企業赴港上市的審批流程,為企業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市場層面,港股市場持續回暖,恒生AH溢價指數降至130點附近,創五年新低,港股估值修復,流動性改善。
兩地估值差異驅動資本效率提升
A股與港股因受多重因素影響,長期存在估值差異。恒生AH股溢價指數通常在120-150之間(100表示價格持平),顯示A股普遍較港股溢價。不過,不同行業的溢會有所區別,比如金融和周期類股票的AH溢價指數就比較低,而科技和消費類的AH溢價指數較高,甚至能超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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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價差背后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投資者構成不同:A股以本土散戶為主,情緒驅動強,“政策市”特征明顯,優質公司估值易偏高;而港股以機構和國際投資者為主,注重基本面與長期價值,估值相對理性。另一個原因是流動性的不同:A股的日均換手率通常為港股的3-5倍,高流動性支撐了A股的溢價,但也帶來更大波動和投機性。相比之下,H股市場機制成熟、波動平穩,但流動性較弱,尤其是中小市值股票,在流動性不足時會擴大折價。
在此背景下,A+H雙上市為企業帶來顯著的資本效率優勢。企業可同時對接內地龐大投資群體和全球機構資本,拓寬融資渠道,靈活擇機融資。例如,在估值高時于A股增發融資,在需要國際資金時在港股配股募資。這種“雙市場”布局提供了估值互補效應:當一地股價被低估時,另一地市場可提供價值支撐,避免公司價值被單一市場低估。反之亦然,在一地過熱時另一個市場的理性定價可提供冷靜參照。此外,雙重上市分散了融資風險。當一地因政策或流動性出現波動時,企業仍可有另一市場作為緩沖。
A+H雙上市賦能企業全球化發展
在經濟全球化新階段,A+H雙上市可為企業提供系統性國際化支持。
首先,在融資層面,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具備多元融資工具,港股上市企業可通過股票、國際債券、“閃電配售”等方式高效募集外資,實現“海外融資、海外使用”,為海外并購、建廠提供直接資金支持。例如,寧德時代將在港二次上市所募集資金的90%用于匈牙利電池工廠建設,支撐其全球化戰略。
其次,在全球投資者與品牌方面,A+H雙上市可為企業架起通向世界資本的橋梁。港股市場擁有嚴格的信披標準和國際化環境,吸引了大量的國際機構投資者。例如,恒瑞醫藥港股IPO引入了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瑞銀全球資產管理集團等頂級機構作為基石投資者,上市首日較發行價上漲29.4%,彰顯全球資本認可。國際股東的加入不僅帶來了資金,更帶來了全球視野和信譽背書,大幅提升公司在海外市場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再次,A+H模式還可促進企業的科技創新與合作拓展。一方面,充裕的國際融資為高研發投入提供了可持續的資金保障。例如,科創企業通過港股籌集外資,可用于在歐美設立研發中心、收購海外技術團隊等,從而吸收全球創新資源。另一方面,上市提升了企業在產業鏈中的地位,使其更易與跨國巨頭建立合作。此外,A+H平臺也有助于企業將港股股權作為支付手段進行跨境并購,企業可以用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去交換海外標的股權。
赴港IPO中的價值評估,選對方法是關鍵
在企業為上市進行準備的過程中,價值評估是不可或缺的核心環節。評估方法的選取對于公司價值的評算結果影響巨大,所以交易所一般會要求評估師做出較為詳盡的解釋。在選取評估方法時,交易所的要求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方面:
為何選取此種評估方法(特別是針對初創企業,特殊行業企業的評估);
折扣及溢價;
如果在評估中使用了兩種或以上評估方法,如何有效得出最終結論。
港股市場的評估方法兼顧專業性與市場彈性,包括收益法、市場法、資產基礎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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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過將被評估企業預期收益資本化或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涉及三個基本要素:被評估資產的預期收益、折現率或資本化率以及被評估資產取得預期收益的持續時間。收益法中,較為常用的是現金流折現法(DCF),此外,銀行及基建行業還會采用股利折現法。
市場法
市場法是指將評估對象與參考企業、在市場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業、股東權益、證券等權益性資產進行比較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市場法中常用的方法有上市公司比較法、交易案例比較法等,而早期企業可用“融資法”參考第三方投資價格。
資產基礎法(加和法)
資產基礎法(加和法)指在合理評估企業各項資產價值和負債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思路。在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進行評估時,資產基礎法一般不應當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對于存在商譽的公司,資產基礎法無法體現商譽部分的價值。在此評估方法下,被評企業的價值等于單個資產(包括有形和無形資產)的市場價值之和扣減所有負債的市場價值之和。在理想情況之下,被評企業的所有資產和負債都應該予以考慮和評估,包括那些沒有反映在資產負債表里的無形資產及負債也應一并考慮。然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該等無形資產或負債的相關信息資料是否可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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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企業赴港二次上市不僅是拓寬融資渠道、對接國際資本的重要路徑,更對企業價值重塑具有深遠意義。在此過程中,科學、公允的價值評估尤為關鍵。仲量聯行始終秉持獨立、專業立場,協助企業厘清資產價值邏輯,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助力其在港股市場獲得更合理的估值定位與國際投資者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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