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理論、實踐與策略探究和成功翻案案例
從作者幫助的一起擔保案再審并翻案深度展開探討再審指南
作者:葛樹春
正文字數:9037 預計閱讀19分鐘
摘要
本文圍繞申請再審這一關鍵審判監督程序展開深入探討。作者通過對再審程序的全面剖析,包括其啟動難度、期限規定、申請材料準備、遞交方式及注意事項等,結合作者辦理的實際案例,為當事人提供了詳細且具有實操性的申請再審指引。同時,對再審過程中涉及的如能否同時申請抗訴與法律援助、專家法律意見的作用等熱點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目的在幫助當事人在面對再審時,能夠準確把握程序要點,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推動司法公正的實現。
關鍵詞
申請再審;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期限;再審申請書;專家論證
一、引言
在我國的司法體系中,審判監督程序作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防線,發揮著糾正錯誤裁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鍵作用。申請再審作為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那些對一審、二審判決結果不服的當事人提供了最后的救濟途徑。然而,由于再審程序的復雜性和特殊性,許多當事人在面對再審時往往感到迷茫和無助。他們不清楚再審的具體要求和流程,也不了解如何有效地準備和進行再審申請,導致在再審過程中錯失良機,無法實現自身權益的有效維護。因此,深入研究申請再審的相關問題,為當事人提供全面、準確的申請再審指南,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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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審程序的艱難性及敗訴后的應對策略
2.1再審程序的艱難性剖析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后即告終審。若當事人對終審判決結果不服,審判監督程序便成為其尋求救濟的主要途徑,其中申請再審是重要方式之一。但實際上,再審程序的啟動門檻極高。從訴訟機制層面來看,終審判決具有既判力,其穩定性不容輕易撼動。正如有法學大家所言,“已決案件被視為真理”,這意味著裁判一旦生效,應保持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變更。我國古代亦有“官無悔判”的說法,強調判決作出后不能朝令夕改。在實踐中,申請再審立案的難度極大。例如,多年前作者本人接觸到一位當事人,其申請再審的審判監督程序長達14年,卻始終未能獲得再審立案,這足以凸顯再審程序的艱難程度。
2.2敗訴后的應對策略
當當事人一審、二審均敗訴后,若對判決結果不服,應采取以下積極措施。首先,要深入研讀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民事訴訟法解釋中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律規定,準確把握再審申請的法定條件和程序要求。其次,仔細分析終審判決,明確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哪些不清之處,哪些證據未被采信,從而精準找出敗訴的原因。在此基礎上,當事人可自行或委托律師起草再審申請書。同時,要認真回想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違法或濫用職權的行為,若有,應準備相關材料提出控告。盡管已決案件具有穩定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判決絕對正確,對于錯誤的裁判,當事人必須堅定地通過申請再審等審判監督程序來尋求糾正。
三、申請再審的期限及超期申請再審的處理
3.1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終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民事訴訟法》對此有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其中,《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第三項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十二項是“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第十三項為“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表明,雖然一般情況下再審期限為六個月,但在上述四種特殊情形下,再審申請不受該六個月期限的限制。
3.2超期申請再審的處理途徑
在實踐中,許多當事人因各種原因錯過了六個月的再審期限。此時,若不存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四種特殊情形,當事人仍可通過其他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例如,在作者曾介入的一起再審案件中,當事人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后杳無音訊,但按照作者的指導,向原審法院院長提出申請后,案件最終迅速被受理。
此外,根據《關于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還可以涉訴信訪形式轉而啟動法院再審程序。該意見指出,涉訴信訪須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將其導入司法程序機制,并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對于符合再審條件的案件,可通過本院院長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名義啟動再審程序,或由上級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提審或指令再審。
因此,即便超過申請再審期限,當事人也不應輕易放棄,可通過上述途徑積極尋求救濟。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最新的《民事訴訟法》條文與原條文存在一些差異,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在原法中為第二百條和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在查閱法條時應注意使用最新版本,以確保準確適用法律。
四、再審申請書的撰寫及申請材料準備
4.1再審申請書的撰寫要點
再審申請書的撰寫具有較高難度,其要求相較于起訴書和上訴書更為嚴格。在申請書首部,應明確寫明“再審申請書”,標題字體可適當加大。正文開頭部分,需詳細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再審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若當事人為自然人,應列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若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同時,要注明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以及文書案號。若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注明與申請人的關系;若有委托代理人,也需列項寫明相關信息,若委托人為律師,寫明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即可。
接著,要闡明申請再審的原因和法定事由,法定事由就是現行民訴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還要明確指出不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判決或裁定而申請再審。請求事項應簡潔明了,例如“請求撤銷某某法院做出的某某號判決或者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或者提審”。事實與理由部分是再審申請書的核心內容,由于再審申請針對的是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內容較起訴狀和上訴狀更為復雜,既要指出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也要闡述二審判決、裁定的不當之處。
在撰寫時,應盡量將字數控制在4000字至8000字以內,既要綜述案情,如實陳述民事糾紛的發生、原因、經過和結局,且要有確鑿的證據加以證實;又要具體分析論證法院判決、裁定的錯誤之處,如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審判人員存在貪污受賄等違法情形。
若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應詳細說明證據的來源、事實的發生經過等。最后,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總結全案,闡明申請再審的合法性,請求法院對原審案件進行再審。在申請書尾部,分兩行寫明“此致”“某某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注明申請日期。一份高質量的再審申請書對于案件能否進入再審程序至關重要,它不僅能讓再審法院的法官信服,還能為法官查明案件事實提供有力幫助,因此當事人在撰寫再審申請書時務必下足功夫。
4.2申請再審所需準備的材料
除再審申請書外,當事人還需準備其他相關材料。這些材料應圍繞證明原審判決、裁定存在錯誤以及自身再審申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展開。例如,能夠支持自己主張的新證據,包括新發現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對原審證據的重新分析和說明,以證明原審法院對證據的采信或認定存在問題;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文及司法解釋,用以論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若認為審判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還需準備相關的線索或證據材料等。總之,準備的材料應全面、充分,且與再審申請書的內容相互呼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有力地支持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五、再審申請書的遞交方式及注意事項
5.1遞交法院的選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這意味著,在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中,當事人既可以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
例如,某省某地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該案此前經過下級區縣法院一審,若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一方不服判決,既可以向該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向該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在實踐中,作者一般建議當事人優先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雖然終審判決由原審法院作出,但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時,是由其審判監督部門對案件進行審查。
實踐中,許多案件當事人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后未得到回應,而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卻成功促使法院裁定再審或者快速被審查和召開聽證。因此,基于“縣官不如現管”以及申請再審成功率較低、向上一級法院申請難度增大且可能導致下級法院以此為借口推脫等因素考慮,當事人在選擇遞交法院時應謹慎權衡,作者認為通常優先選擇原審法院更為妥當。
5.2遞交方式及注意事項
當事人準備好再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后,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遞交申請。一是到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當場提交申請再審案件材料。此時,當事人應填寫來訪人員登記表,按照順序由接談法官審查再審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及材料是否齊備。若材料齊備,需填寫《法院民事申請再審訴訟材料收取清單》一式兩份,簽名并注明日期,由接談法官加蓋法院收取訴訟材料專用章后返還一份清單。同時,要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務必確保填寫的地址能準確收到信件。
若向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提交再審申請材料,還需將所有材料刻錄至光盤中一并提交。二是向人民法院郵寄提交申請再審案件材料。郵寄時,要準備好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并附材料清單、送達地址確認書及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在信封上注明“提交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材料”以及來信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三是通過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移動微法院(已經改為人民法院在線服務、人民法院律師服務平臺、人民法院網上申訴信訪平臺)在線提交申請再審案件材料。在線提交時,除按要求提供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并附材料清單、送達地址確認書及電話等有效聯系方式外,通常還需上傳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可編輯的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和再審申請書的電子文本(如WORD文本或者圖片),并提供所有紙質文件的便攜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再審材料時更是如此。
在實踐中,考慮到郵寄提交可能出現杳無音訊的情況,作者一般盡量不建議采用郵寄方式。部分地區要求可以通過在線提交再審申請材料,當事人可通過搜索引擎搜索當地高級法院的訴訟服務網網址進行操作,比如山東省。
六、申請再審的心態調整及請律師的注意事項
6.1申請再審的心態調整
申請再審是一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當事人在申請再審前后應保持良好的心態。當一審、二審均敗訴后,決定申請再審,當事人必須做好長期煎熬的心理準備。因為再審程序不像起訴和上訴那樣簡單快捷,它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精神。在再審申請過程中,當事人可能會面臨諸多不確定性,如再審申請是否會被受理、案件能否進入再審程序、再審結果是否有利于自己等。
同時,作為被告可能面臨被強制執行,作為原告可能遭受錢財損失,但無論如何,當事人都應依法申請再審,切不可試圖通過違法手段或極端行為來達到目的。例如,當事人務必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之日起半年內提出再審申請,過期不申請很可能不被受理,即便受理也可能被駁回。
此外,當事人要明白,法院是講法的地方,要實現自身目的,必須具備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即要有足夠的證據支撐,法律依據可參考相同案例判決所引用的法律條文。在申請再審過程中,當事人應理性、客觀地陳述案件事實,避免情緒化表達,不要刻意渲染自己的委屈和可憐,因為受理再審申請的工作人員對此類情形已較為麻木。
6.2請律師的注意事項
在申請再審過程中,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以及如何聘請律師是一個關鍵問題。由于一審、二審均敗訴后申請再審的難度系數極高,再審程序的啟動并非易事。一般情況下,再審通常采用書面審查方式,當事人只需將再審申請書通過郵寄、網上或現場提交等方式遞交后,耐心等待再審審查結果即可。
在不確定案件能否進入再審程序的情況下,全權委托律師代理并非必要。然而,在某些地區,再審審查并非書面形式,而是需要召開聽證會或要求當事人雙方到現場通過談話方式進行審查。此時,作者建議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
此外,一旦案件被決定再審,意味著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正式進入再審程序,此時聘請律師代理再審案件的庭審是較為明智的選擇。例如,作者在實踐中,通常站在為委托人節省代理費的立場接受委托代理再審案件。首先,根據原審雙方的證據,以及一審、二審期間的判決書、上訴狀、庭審筆錄等進行綜合審查,幫委托人撰寫再審申請書,然后指導委托人親自通過網絡、郵寄或現場等形式提交。
若委托人實在無法自行提交,也可代為遞交。遞交后進入漫長的再審書面審查期,在此期間,若無其他工作,初步委托可暫告一段落。待審查期結束,若案件被決定再審,再接受全權委托代理再審案件的庭審。通過這種方式,既能在案件上為委托人提供幫助,又能節省代理費用,避免委托人因再審心切而花費巨額代理費,最終案件卻未被再審,導致更加被動的局面。
七、申請再審與申請抗訴及法律援助的關系
7.1申請再審與申請抗訴的關系
在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為增加勝訴幾率,既向法院申請再審,又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監督)。但這種做法可能會引發一系列問題,如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甚至可能出現矛盾的結果,例如法院剛剛駁回再審申請,檢察院卻抗訴。為避免此類情況發生,2015年出臺的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規定,對原審判決不服的救濟途徑是先向法院申請再審,再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即當事人未先向法院申請再審,直接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檢察監督)或者檢察建議的,檢察機關不予受理。當然,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檢察監督已貫穿全部訴訟過程。若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申請檢察監督,可向檢察院遞交檢察監督申請,但實踐中,檢察機關通常會將申請書或反映材料再次轉到法院,或者直接不予受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其中,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的,裁定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必須由法院院長批準,但在實踐中往往都會拖很久,有的申請再審超過半年都沒有音訊。
7.2申請再審與法律援助的關系
在再審程序中,部分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此時可依法申請法律援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這意味著,只要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在申請再審或申訴過程中,可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將為其指派援助律師,從而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保障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維護。
八、再審中的法學專家法律意見
8.1法學專家法律意見的作用
在申請再審過程中,許多當事人由于對案件走向及敗訴原因不明確,往往會邀請相關法律學者或法學專家進行咨詢,并要求專家出具書面法律意見。例如,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本為見證人,卻被惡意起訴為擔保人并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自身身份認定存疑,將案卷材料交給法學專家。專家經梳理后,依據事實和法律認定其并非擔保人,并出具了書面的專家法律咨詢意見。
此后,當事人依據該意見在后續聽證或庭審中進行了有效的抗辯。當事人看重專家法律意見,主要是因為參與論證的法學專家多為相關領域的學術權威,其專業知識和學術能力在社會上具有較大影響力。雖然專家只管出具公正客觀的意見,案件最終結果由審判人員審理裁定,但在疑難復雜案件中,法學專家對案件的法理分析思路有助于辦案人員正確審理案件。
作者認為,法學專家對案件問題的分析與論證在理論功底、專業素養以及見解的精辟、獨特等方面具有優勢,若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客觀公正、分析有理有據,對正確判案具有積極的幫助作用。從出具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的主體來看,參與案件專家論證的法學專家通常是相關法學問題領域的研究者,其憑借獨到深入的法學理論功底進行的分析、論證,能夠為案件審理提供有價值的參考。
8.2專家法律意見的實踐案例分析
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專家法律意見對再審案件的影響屢見不鮮。以作者曾辦理的兩起重大疑難案件為例,一起為刑事案件,另一起為處于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面臨著復雜的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爭議,其邀請了中國政法大學的法學教授對案件進行深入分析并出具專家法律意見書。
法學教授運用其深厚的刑法學專業知識,對案件中的證據鏈條完整性、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以及法律條文的準確適用等方面進行了細致剖析。專家指出,原審判決在證據采信方面存在瑕疵,部分關鍵證據的關聯性認定不準確,導致對當事人行為的定性出現偏差。在提交該專家法律意見書后,法院重新審視了案件證據和法律適用,最終將案件退回公訴機關,要求補充偵查和重新審查,最終被告人被輕判,這一結果充分體現了專家法律意見在推動案件公正審理中的重要作用。
對于正在再審審查過程中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同樣可以委托法學專家針對案件爭議焦點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比如民事案件涉及復雜的合同糾紛,在合同條款的解釋、違約責任的認定以及交易習慣的適用等方面存在諸多爭議。法學專家通過對案件事實的梳理和對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行業慣例的綜合研究,指出原審判決在合同條款解釋上存在片面性,未能充分考慮合同簽訂的背景、目的以及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錯誤認定了違約責任。
當事人準備在再審審查的聽證過程中,要求代理律師依據專家法律意見書,結合自身案件思路進行有力抗辯。這表明,在再審程序中,專家法律意見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分析視角,有助于打破原審判決形成的僵局,促使司法機關重新審視案件,推動再審程序朝著公正的方向發展。
九、將自己的遭遇寫成材料及成功案例分析
9.1將遭遇寫成材料的重要性及要求
在申請再審過程中,當事人若認為自身遭遇不公,或發現相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將自己的遭遇寫成一份完整的書面材料具有重要意義。這份書面材料類似于再審申請書,需詳細敘述打官司及敗訴申請再審的整個過程,清晰指出判決中對自己不公的具體方面。
作者在工作實踐調研中發現,許多敗訴后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雖有對自身遭遇進行控告或向有關部門反映的想法,但往往缺乏這樣一份完整的書面材料。實際上,當當事人擁有這樣一份材料后,其用途十分廣泛。在申請再審時,可將其作為附件提交給再審法院,輔助說明案件情況及自身訴求;若認為存在違法違紀甚至違法犯罪行為,向有關部門反映時,該材料可作為關鍵反映材料;若當事人希望通過向新聞媒體求助或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來曝光自身遭遇的不公判決,這份材料也能成為主要的用途。
在撰寫這份材料時,務必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夸大事實,避免對他人進行侮辱、恐嚇、誹謗或辱罵等不當行為,也不能采用不恰當的表述形式,如以大字報的風格撰寫。通常而言,將自己的遭遇清晰闡述,材料字數控制在2000-3000字左右較為適宜。材料不宜過長,一方面言多必失,過多的表述可能導致重點不突出,甚至可能出現自相矛盾或表述不當的情況;另一方面,從實際效果來看,過長的材料無論是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還是在公開場合尋求幫助,都難以引起他人的關注和重視,不利于實現當事人的訴求。
9.2成功案例深度剖析
以作者幫助過的甘肅男子李某新(網名“夜鷹”)的案例為例,李建新在酒后且被欺詐的情況下,為同學簽署了擔保書,隨后被起訴至法院并被判決承擔擔保責任,其財產被強制執行,工資也每月被劃扣,生活陷入困境。李建新深感冤枉,意識到若案件維持原判,自己后半生將淪為失信被執行人。于是,他緊急申請再審。
在申請再審過程中,李建新充分認識到再審程序的艱難,許多再審案件往往被駁回,難以進入再審審判階段。基于此,他不僅積極準備再審申請材料,還將自己的遭遇形成完整的書面材料,并針對同學欺詐其簽署擔保書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違法犯罪問題進行舉報、投訴和控告。他的一系列行動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最終案件被決定再審,并成功翻案。
在作者的幫助和指派團隊律師的代理下,經過深入且嚴謹的庭審辯論,法院重新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認定李建新在簽署擔保書時存在欺詐情形,擔保行為無效,李建新無需承擔保證責任,案件徹底翻案。同案的其他幾位當事人也因李建新的努力而受益,擺脫了不合理的擔保責任。
作者介入的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當事人在申請再審過程中,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包括合理運用將自身遭遇寫成材料進行有效維權的方式,能夠在復雜艱難的再審程序中實現翻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類似李建新的案例在實踐中還有很多,它們共同表明,只要當事人在申請再審時充分行使自身權利,遵循法律程序,積極采取正確的維權策略,就有可能扭轉不利局面,實現司法公正。
十、結論:當事人永不放棄的決心更是重要的環節!
申請再審作為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環節,為當事人提供了糾正錯誤裁判、維護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然而,這一程序充滿挑戰與復雜性,從再審程序本身的艱難啟動,到再審期限的嚴格規定、再審申請書的精心撰寫、申請材料的充分準備、遞交方式的謹慎選擇,再到再審過程中與申請抗訴、法律援助的關系協調,以及對專家法律意見的合理運用和將自身遭遇有效整理成材料進行維權等各個方面,都需要當事人深入了解并準確把握。
作者通過對這些關鍵要點的系統闡述和工作實踐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夠為面臨再審的當事人提供全面且具有實操性的指南,幫助他們在再審之路上少走彎路,理性、合法、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期望司法機關在處理再審案件時,能夠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嚴格遵循法律程序依法對更多的案件啟動再審程序并推翻之前錯誤的判決,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動我國法治建設不斷向前發展。當然,當事人永不放棄的決心更是重要的環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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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作者葛樹春在某衛視知名欄目擔任現場嘉賓發言
作者簡介:
葛樹春,青年作家,法律職業者,澳門都市報等多家機構聘請為法律顧問,曾出版《誰與浮生記》等專著,曾多次受邀到中國政法大學講座并擔任評委,世界五百強企業中國華電集團亦曾邀請葛樹春為該企業全國信訪干部進行法治講座。
葛樹春曾公開發表論文《論上訪及互聯網曝光的維權行為不應輕易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利用自媒體進行曝光反腐維權和舉報控告指南》、《論解除邊控申請的律師實踐與要件分析》、《論將上訪人員以精神病收治的違法性》、《論將信訪人錯定尋釁滋事罪的危害及應對策略》、《低報貨值逃稅型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司法認定與防范治理》、《論利用廢礦渣加工砂石不構成非法采礦罪及相關案件啟動再審必要性》、《刑事申訴案件實務指南》、《申請再審理論、實踐與策略和成功再審翻案案例探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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