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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江蘇法治報》D版
一場家族企業之間的激烈內斗引發標的額超500萬元的訴訟風暴,不僅給企業本身發展帶來巨大影響,也可能對市場競爭秩序和潛在消費者產生不利影響。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原告富某家紡公司訴被告古某家紡公司及某平臺企業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依法認定原告指控被告實施商業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成立,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并在判決書中闡明:“親睦”才能“家齊”才能“事諧”,家族企業的經營應秉持“和合”理念,防止因內部矛盾外部化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原告富某家紡于2002年注冊成立,并同時注冊了相關域名,主營業務為生產服裝、布鞋、紡織品(床上用品),銷售家居用品等。原始股東為王大、阿平、王二、王三,各占25%股份,其中法定代表人為阿平。王姓三人系兄弟關系,王大與阿平為夫妻關系。到2017年,富某公司股權發生變更,由阿平占65%,王大占30%,王二、王三各占2.5%。
被告古某家紡于2012年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王二,股東為王二、王三,主營業務為家居用品、紡織品、竹席制品的研發與銷售,于2015年在某平臺企業線上商城開設自營旗艦店,并在產品上使用原告富某公司的企業名稱和域名。
之后幾年間,嫂子阿平認為大多數業務都是自己辛苦跑來的,小叔子坐享其成,雙方之間產生齟齬并在去年爆發,導致原告以被告實施商業混淆行為為由,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企業名稱及域名,并索賠510萬元。被告主張其與原告為家族企業,公司之間互相合作共同把家族生意做好。
庭審中,大哥王大也明確表示對被告公司的一系列授權,均由其作為總經理代表原告公司作出,但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妻子阿平對此不予認可。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商業混淆行為的認定需滿足以下四個要件,實施混淆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被混淆對象是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標識、從事混淆行為的方式是擅自使用、混淆結果是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具體到該案事實,原被告均為家用紡織品領域的經營者,被告也認可其在線上旗艦店中宣傳并銷售了使用原告企業名稱和域名的枕頭、涼席等產品,雙方爭議焦點在于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屬于有權使用,即被告是否滿足“擅自使用”的要件。
首先,從形式上而言,原告對被告的授權合法有效。加蓋有原告公司公章的《授權書》記載,富某公司授權給古某公司使用富某公司的企業字號生產銷售產品。同時在訴訟中,富某公司的股東、總經理王大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對授權書的形成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了當庭確認。因此,從形式上而言,被告使用原告的企業名稱和域名具有合法依據,并非法律規定的擅自使用。對于原告法定代表人提出的上述授權書上的公章系丈夫王大私自加蓋的問題,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范的是市場競爭主體之間的市場競爭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而不是解決夫妻內部關系或股東內部關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
其次,從實質上而言,原被告屬于家族式的高度關聯企業,分工合作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不涉及對相對方的不正當競爭。且王二、王三自2015年至2022年間一直對外代表原告富某公司開展各項業務。兩家企業的股東存在交叉,且股東之間均為親戚關系,管理人員也有重合。在案證據顯示,兩家公司共用一個OA辦公系統,在原告富某公司的組織架構中將被告古某公司作為旗下一個部門進行管理,兩家公司住所地相同,租用共同的廠房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兩家公司共享部分經營資源,古某公司在線上店鋪銷售標注富某公司的企業名稱、域名的商品,富某公司在公司官網、對外宣傳及向政府招商部門提交的材料中使用古某公司的平臺銷售渠道和銷售業績,在公司官網使用古某公司的相關商標,并將古某品牌作為富某公司經營的三大品牌之一。以上事實充分證明原被告之間緊密關聯、分工合作、資源共享,共同追求整個家族各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綜上,原被告之間完全不涉及擅自使用另一方企業名稱或域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生效。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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