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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執行清收是指金融機構、企業或個人針對無法按期收回的不良資產(如逾期貸款、壞賬等),通過法律手段、行政措施或市場化方式,進行追償、處置和變現的過程。其核心目標是通過合法合規的手段最大化的回收資產價值,降低損失風險。
但在執行清收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債務人拒不執行或者隱匿財產等難題,例如7月份央視曝光“職業騙貸人”全流程,許多債務人只貸不還,導致既輸了項目又賠了錢,因此我們必須要掌握多樣的執行清收手段,通過一些線下活動和培訓等與時俱進,見多識廣,才能在不同條件下選擇最優解。
常規催收
▍定義
常規催收是指利用各種非訴訟的催收手段,督促債務人/擔保人及其他還款義務人償還債務的清收方式,包括協商還款、電話催收、媒體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證送達)催收等方式。
▍適用條件
常規催收主要適用于滿足以下條件的不良授信客戶:
(一)有較強的還款意愿。
(二)有效資產能完全覆蓋其債務。
(三)負債結構簡單,其他債權人未采取且預計在催收期內不會采取法律行動。
(四)能夠按照商定的還款計劃如期償還債務。
(五)如采取法律訴訟將影響債務償還。
(六)其他適合采取常規清收方式的情形。
依法收貸
▍定義
依法收貸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向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提交訴訟、仲裁、申請支付令或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等,通過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裁定,確立債權的合法性,依據判決書或裁定書回收債權,或者依靠強制執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債權的清收處置方式。
▍適用條件
(一)普遍的適用條件
1、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
2、債務雖未到期,但債務人/擔保人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3、債務人/擔保人已停止經營,處于關、停、并、轉狀態,或實際控制人下落不明。
4、債務人/擔保人還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簽署催收文件。
5、債務人/擔保人有明顯轉移資產或逃廢債務的行為。
6、債務人/擔保人涉及其他訴訟,可能影響到我行債權安全。
7、債務人/擔保人的實際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
8、債務人/擔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蹤。
9、其他適合采取訴訟方式的情形。
(二)適用民事訴訟的條件
1、簽署協議的爭議解決條款中,未約定提交仲裁裁決或約定不明。
2、當地基層法院不支持申請支付令。
3、未對債權文書實施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的,或雖有相關的公證,但公證機關拒絕簽發執行證書。
(三)適用民商事仲裁的條件
1、當事各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2、仲裁協議合法有效。
(四)適用民事督促(支付令)的條件
1、請求給付現金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現金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3、債權人沒有對等給付義務。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5、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五)適用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條件
1、各方當事人簽署的符合法律規定可通過公證方式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并已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3、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4、債權人向原公證機關申請,經審查后獲得簽發的執行證書。
(六)適用直接申請法院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
1、法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當事人另行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事由出現。
2、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抵押合法有效,相關手續材料齊備。
處置抵質押物
▍定義
處置抵質押物是指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在本節中即指抵押權人/質權人,下同)未受清償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抵質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通過與債務人(在本節中即指抵押人/出質人,下同)協商或向法院申請通過司法途徑對抵質押物予以變現,變現所得優先用于償還所擔保債務的清收處置方式。
▍適用條件
(一)辦理了抵質押登記手續,抵質押權人對抵質押人的抵押權必須有效;
(二)主債權未受清償且已屆清償期,或抵質押人同意處置抵質押物用于清償所擔保的債務。
減免息
▍定義
為加大不良資產清收和處置力度,最大限度盤活不良資產,同時調動債務企業還款的積極性,減輕企業負擔,根據財政部、銀監會的規定,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額清償不良授信本息,適當減免利息能實現不良資產回收的情況下,以債務人切實履行還款承諾為前提,給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表外應收催收利息的清收處置方式。
▍適用條件
(一)減免的對象僅限于表外應收催收利息或已核銷貸款的利息。
(二)減免息的適用范圍為對公信貸資產(貸款)。
(三)借款人信用等級為BBB級(含)以下,未評級借款人視為BBB級以下。
(四)貸款為根據風險分類被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貸款、已核銷貸款或本金原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無本有息貸款。
(五)減免息應首先堅持“先還后免”,要求在還款人全部歸還所承諾歸還貸款本息的前提下,才能同意適用減免息政策。
(六)同一戶借款人只能使用一次減免息政策。
以物抵債及抵債資產處置
▍定義
以物抵債是指我行債權到期,債務人無法用現金償還債務;或債權雖未到期,但債務人已出現嚴重經營問題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債務人按時足額用現金償還債務;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現金償還債務;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經我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性權利作價抵償我行部分或全部債權的行為。
抵債資產處置是指抵債資產收取后采用公開透明的方式處置變現,將實物資產或財產性權利轉化為現金的清收處置方式。
▍適用條件
以物抵債的適用條件如下:
(一)債務人生產經營已中止或建設項目處于停、緩建狀態。
(二)債務人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財務狀況日益惡化。
(三)債務人已宣告破產,銀行有破產分配受償權。
(四)經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法執行到現金資產,且執行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按司法慣例降價處置仍無法成交。
(五)只有通過以物抵債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債權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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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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