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3月,張三懷孕。
2021年12月16日,某公司作出《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解除理由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
2022年1月6日,張三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生育津貼損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超期未作出受理決定證明書。張三遂訴至法院。
2022年1月28日,張三分娩順利生產。
一審: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生育津貼損失不支持
公司因張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辭退張三,但該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張三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故公司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因張三選擇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且張三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已依法繳納,故對張三主張的生育津貼損失不予支持。
二審:違法解除賠償金與生育津貼可以一并主張
張三無法獲得生育保險待遇系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停繳生育保險費所致。孕期婦女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存在再就業的現實困境,如不能獲得生育保險待遇,將喪失收入來源,不符合對女職工特別保護的立法本意。張三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不表明其放棄了對生育保險待遇損失。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是法定的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而生育保險待遇損失是勞動者非因自身原因在孕產期不能獲得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費用的損失。兩者并不競合,可以一并主張。
對于生育津貼損失,可根據《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工資×產假天數,該損失可以依法計算得出,故應予支持。
案號:(2023)渝01民終7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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