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旅游本是件開心事,可不少人碰到過這樣的糟心事:旅行社打著“99 元游某地”的旗號招攬游客,實際行程里一半時間在購物店,不買東西還可能遭白眼。這種低價游陷阱,不僅敗了游客的興致,更攪亂了旅游市場。今天,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來給大家講講,法律對于這種情況是怎么規定的。
其實,我國法律早就對這類行為說“不”。《旅游法》第 35 條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
對違規的旅行社,監管部門不會手軟。按規定,可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還能責令停業整頓,導游的證件也可能被暫扣。涉事的旅行社負責人和直接工作人員,同樣要承擔罰款等責任。
旅行社想拉客源、降成本無可厚非,但得守住底線,不能靠低價設圈套。畢竟,坑了游客一時,砸的是自家招牌,斷的是長遠生路。
咱們游客也得多個心眼,別被“超低價” 沖昏頭。選旅行社要挑正規的,簽合同前看清楚行程和費用明細。真遇到糟心事,保存好證據,及時向文旅部門投訴,咱得學會用法律護著自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