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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生命
切莫酒駕
勿存僥幸心理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4月18日,大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古城中隊民警查獲一起當事人四次酒醉駕(兩次酒駕,兩次醉駕),且第四次飲酒后駕駛報廢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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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古城中隊執勤民警在轄區上大線24公里+900米處設置臨時檢查點,7時47分許,民警在對云LGH582號普通二輪摩托車進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何某某身上有濃烈酒氣,現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駕駛人何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3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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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進一步調查發現,何某某曾于2023年1月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查處,2024年11月因酒后駕駛被罰,2025年7月再次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依法處理,此次是第四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同時,調查發現其駕駛的云LGH582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
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來源:大理交警
編輯:唐戀
值周:黑浩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二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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