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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影
來源 | 獨角金融
2020年,黃金首飾制造商武漢金凰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武漢金凰)通過質押超105噸假黃金,融資約253億元的“武漢金凰假黃金案”震驚市場,隨著2024年5月主犯賈志宏被判無期,該案近日迎來民事關鍵判決。
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民事判決,涉事的保險合同因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由此依法認定保單無效。但由于險企疏于核保,有一定的過錯責任,雖然其無需依據(jù)保單向金凰以及各金融機構等賠付保險金,但仍為該案尚存的146億未歸還金額承擔15%的過錯賠償責任。據(jù)此計算,保險公司應承擔22億元的賠償。
此案不僅改寫了金融風控潛規(guī)則,即便增信保單失效,金融機構若履職缺位,依舊難逃追責。而一樁拙劣的假黃金保單,為何能同時騙過保險公司和15家金融機構?
1
案件始末:
105噸銅合金何以騙取253億融資?
武漢金凰珠寶的“點銅成金”騙局,并非一時興起,而是一起精心策劃、橫跨五年的系統(tǒng)性詐騙。
金凰成立于2002年,實控人賈志宏在當年收購了位于湖北的一家制金廠后逐步做大,2010年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曾是國內黃金首飾加工行業(yè)的知名企業(yè)。然而,2015年開始,公司主營業(yè)務萎縮,陷入資不抵債的困境。為維持表面風光、繼續(xù)獲取資金,賈志宏精心設計了一套以“假黃金”為核心的融資騙局。
這一“魔術”能持續(xù)多年,靠的是需要至少三方參與,一是借款人金凰提供的“黃金”質押物(實際為銅合金);二是保險公司對黃金的質量和重量承保,當“黃金”質押物和保險公司出具的財產險保單疊加在一起,構成了當時資本市場趨之若鶩的雙增信模式;三是信托、銀行等資方發(fā)放貸款。
騙局的規(guī)模有多大?截至2020年6月案發(fā),武漢金凰在庫假黃金共計105.77噸,通過假黃金質押擔保等方案,先后騙取恒豐銀行、民生信托、東莞信托等15家金融機構或單位資金共計253.45億元。扣除已還款部分,還有146億未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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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騙局是怎么暴露的?最先發(fā)現(xiàn)被騙的是長安信托。2019年10月,金額10億元的長安信托-金凰3號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到期后,借款人金凰珠寶未按期還款,延期6個月的寬限期依舊未能兌付。
此后,民生信托、東莞信托等金融機構在要求處置質押黃金時,對倉庫中的黃金質押物開箱檢測,才發(fā)現(xiàn)黃金為銅合金。
民生信托在假黃金案涉及資金超過40億元,最終不得不墊資兌付投資人。2020年報中,泛海控股對子公司民生信托當年針對個別風險項目計提了信用減值損失,金額約為25.23億元,占其利潤總額的比重達56.1%。也正是在這一年,泛海控股由盈轉虧。
隨后各金融機構相繼報案,這起驚天騙局正式暴露。
經查明,這批假黃金表面有金,里面為銅,一般的質譜儀根本檢測不出,要驗證真?zhèn)沃挥袕闹虚g切開。而數(shù)百噸的黃金,顯然不可能逐一切割檢測。
2024年5月28日,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對金凰假黃金案的刑事部分公開宣判。
賈志宏以合同詐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shù)罪并罰,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此賈志宏認罪悔罪。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3年2個月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單位被判處相應罰金。
刑事審判揭露了更多細節(jié)。假黃金詐騙案之所以能持續(xù)如此之久,保險公司內部的“內應”為騙局長期持續(xù)提供了至關重要的掩護與配合。
原人保財險武漢東西湖支公司總經理鄒大春,系賈志宏的妹夫,明知武漢金凰用假黃金質押擔保,仍同意繼續(xù)為該單位辦理附有特別條款的財產險承保手續(xù),促使其順利騙取貸款。
鄒大春還為保險中介人員施偉印制了人保武漢東西湖支公司的名片,直接帶領金凰業(yè)務團隊按照施偉的安排進行相關工作。施偉負責促成保險公司在保單中增設對質押黃金質量、重量進行承保的特別條款,并現(xiàn)場指揮黃金質押,從中獲取保險傭金共計2800萬元。
2025年5月,被告人鄒大春、胡志軍(北方信托業(yè)務部門負責人)提出上訴,目前二審未有公開披露。
2
民事一審判決保單無效,
為何險企仍要按15%比例賠償?
刑事落槌后,民事賠償?shù)臓幷摬耪嬲_帷幕。此次民事判決,聚焦了核心責任方,厘清了百億損失的賠償劃分。
據(jù)“財新”此前調查,武漢金凰以黃金質押和保單增信模式進行融資,提供的足金質押物,由人保財險等保險公司提供保單約300億元,先后從15家金融機構融資逾250億元。而支撐這項業(yè)務開展的關鍵,則是由人保財險為代表的保險公司所出具的具有增信作用的保單,讓資方在風險面前甘愿一賭。
2026年4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一審判決。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在承保過程中疏于核保,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因此需對被害人資金損失承擔15%的過錯賠償責任。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孫宇昊指出,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合同無效后承擔15%的賠償責任,依據(jù)是《民法典》第157條,其法理基礎是締約過失責任,綜合完成責任裁量。
因合同無效后自始無法律約束力,保險公司“疏于核保”的行為違反了締約階段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先合同義務,是該條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的規(guī)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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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孫宇昊稱,在司法實踐中,此類過錯賠償責任的量化并無固定公式,但普遍遵循三個邏輯:第一步,界定賠償范圍為信賴利益損失,目的是使當事人回到締約前狀態(tài),賠償保費、締約費用等直接損失;第二步,運用過失相抵原則劃分雙方過錯程度,法院對比各方原因力大小,本案保險公司承擔次要責任;第三步,以認定的直接損失總額乘以過錯責任比例錨定最終賠償額,15%即是法院對保險公司過錯參與度的量化裁定。
此次法院對金凰案的追繳方案包括:追繳金凰違法所得146億元、返還三環(huán)集團48.3億元投資款(武漢金凰收購三環(huán)集團來自詐騙資金,該收購被認定為騙取股權)、追繳涉案相關人的違法所得合計約9300萬元,合計可追回約60億元,不足部分由武漢金凰及賈志宏退賠,同時還有前述提到的保險公司需就146.28億元未歸還本金承擔22億元的過錯賠償責任。
而對保險公司的過錯賠償和刑事追繳資金在向受損金融機構發(fā)還時的先后順序和償付比例如何確定?
孫宇昊表示,刑事追繳與民事賠償通常遵循先刑后民的整體協(xié)調原則,但執(zhí)行層面可并行推進。實務中采取先行賠付與后續(xù)清算結合的方式:責任主體(保險公司)先按判決賠償,待刑事追繳款項到位后,再進行抵扣或返還,避免受害人重復受償。
法院明確裁定,案涉保單本質仍屬財產基本險,而非信托機構主張的保證保險。這一認定具有重要警示意義,以財產險保單進行增信存在明確的法律邊界,金融機構不能將其等同于信用保證保險的兜底功能。
孫宇昊指出,金融機構應當回歸基礎信用評估,而非依賴形式擔保;必須強化對保險合同性質的審查,完善質押物真實性核驗機制,建立多維度盡調體系并引入第三方動態(tài)檢測,從源頭避免對非信用保險的功能誤判。
在這場長達5年的民事拉鋸戰(zhàn)中,信托機構與保險公司曾各執(zhí)一詞。
早在2020年8月,人保就曾明確表態(tài):“武漢金凰以虛假黃金來投保,不屬于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范圍。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無效的或可以撤銷、解除,我們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信托機構方面認為,保單中關于若黃金摻假、純度不足等視同保險事故的特別約定應當具有獨立法律效力,實質上構成了保證保險,保險公司應承擔兜底賠償責任。
此案目前為一審判決,當事方是否上訴,尚未有明確消息,保險公司是否會就此承擔最終賠償責任,需要等終審結果落地。
3
東莞信托風控人員兩提疑點,
時任總經理3次“力排眾議”強推項目
一樁金包銅的騙局能持續(xù)多年、15家專業(yè)金融機構卷入其中,絕非僅靠賈志宏一己之力。金融機構內部的風控失靈、甚至高管“力排眾議”強推項目,是騙局滾雪球式膨脹的關鍵。
2023年12月,時任東莞信托總經理陳英一審因違法發(fā)放貸款罪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訴判刑14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陳英的行為被認定為個人意志的體現(xiàn),而非單位犯罪,他在三次貸款中均強行推進與武漢金凰的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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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第一次(2018年8月):第一筆10億元融資放款前,東莞信托風控人員在黃金初檢及復檢過程中提出檢測流程存在風險疑點。而陳英在討論會上表態(tài):“公司在無法證實質押黃金為假的情況下,應該繼續(xù)推進項目。”
第二次(2018年9月):第二筆16億元融資辦理黃金質押手續(xù)時,風控人員發(fā)現(xiàn)所質押黃金存在掉包嫌疑,制作匯報材料要求再次復檢。陳英與金凰溝通后,金凰提供了非該筆貸款質押的黃金進行檢測(結果為真金)。陳英認為保單有效,繼續(xù)推進貸款。
第三次(2019年1月):第三筆8億元放貸前,東莞信托人員要求實施新的驗金方案,但人保武漢分公司以已修改檢測規(guī)定為由拒絕配合。陳英授意下屬按人保意見執(zhí)行,簡化了整個驗金流程,并在《信托業(yè)務審批表》上簽名審批,促成8億元貸款發(fā)放。
值得注意的是,陳英于2018年12月25日正式獲核準總經理任職資格,恰好在第二次放貸之后、第三次放貸之前。此前他擬任總經理期間,已經主導了前兩筆貸款。公訴機關認定武漢金凰項目是“陳英團隊”推薦引進的,這背后有一段隱秘的人事關聯(lián)。
2016年,賈志宏為舉牌上市公司“武昌魚”,曾與長安信托等三方共同成立投資公司。當時長安信托派出的經理是程萬里,程萬里與陳英均來自原中信銀行體系。
2007年起,包括陳英、程萬里在內的多名原中信銀行成員先后加盟長安信托。2018年初,程萬里與東莞信托接觸商談入職,正是在這個階段,他向東莞信托介紹了武漢金凰項目。判決書中,程萬里被描述為“陳英團隊成員”(其因經濟犯罪被另案調查)。
東莞信托內部風控人員實際上兩次明確提出異議:第一次質疑檢測流程,第二次懷疑掉包并要求復檢。然而,在陳英的干預下,這些專業(yè)警告被忽略。
本案一審民事判決創(chuàng)造性地運用締約過失責任,讓疏于核保的保險公司承擔15%的賠償,既未將全部損失轉嫁給險企,也未讓其免責。這種過錯與責任相匹配的判決,為未來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然而,146億元的未歸還資金中,大部分最終仍需由金融機構自身消化,而事前盡責調查的每一分投入,遠小于事后損失的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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