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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網絡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公民個人信息成為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目標,由此滋生的電信詐騙等犯罪嚴重侵害群眾財產安全。今天這起案例中,被告人通過發布虛假招聘信息非法獲取并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導致多名求職者被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嚴懲。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間,甘某雇傭他人在招聘平臺上發布高薪兼職等職位,在獲取、匯總應聘者個人信息后出售給上家。經統計,甘某共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共計7000余條,從中非法獲利4.5萬元。經查證,部分求職者的個人信息被出售后遭受詐騙,其中鄭某被詐騙4萬余元、黎某被詐騙3萬余元、吳某被詐騙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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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追繳非法所得4.5萬元。
甘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相結合,從而識別特定人員身份或者反映特定人員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信息時代,姓名、身份號碼、家庭住址、手機號、銀行賬戶、出行記錄、社交媒體賬號等都能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相結合,關聯到特定人員,所以都屬于公民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極可能淪為電信詐騙等犯罪分子的“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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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網絡上各類招聘信息真假難辨、良莠不齊,廣大求職者在應聘時要提高警惕、擦亮雙眼,盡量通過招聘企業官方平臺或正規求職平臺進行求職應聘,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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