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打架成本高,“刑事民事”一起“算賬”
因為雞毛蒜皮的小事打架,而“沖動的懲罰”不僅僅是身體的痛楚,甚至付出自由和財產的代價。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打架引起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當事人為打架買單的價碼真不小。
基本案情
熊某二搭乘熊某一駕駛的小貨車自益陽市赫山區蘭溪鎮小河口村前往蘭溪鎮上,行駛途中遇到駕駛摩托車對向行駛的張某,因張某駕車行駛到公路中間影響到小貨車的通行,熊某一遂言語罵了張某后駕車離開。張某不服,騎車掉頭追停二熊的小貨車后,上前與二熊理論,雙方因此均下車,熊某二下車后罵了張某,張某遂拿起摩托車頭盔砸了熊某二的頭部,熊某二便用拳頭與張某打了起來,熊某一亦上前踢了張某腿部一腳,路人趕過來后拉開了熊某一。熊某二與張某兩人繼續打斗,打到路邊上時,張某被熊某二打得摔下河堤,熊某二跟著跳下去用膝蓋頂住張某的腰部將其按在地上,并對其頭部進行毆打,后兩人被周圍的村民拉開。張某被打受傷住院治療15天,花費醫療費17911元,并經鑒定此次外傷構成九級傷殘。熊某一因其傷害行為被處以拘留的行政處罰,熊某二因此次傷害行為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張某在該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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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于網絡)
民事判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張某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傷害,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事情起因系其與張某言語沖突在先,熊某一沒有采取合理的方式處理糾紛而引發了此次打架事件,對案涉事件的發生存在引起、推進作用;且在熊某二與張某毆打期間亦實施了暴力行為,有對張某傷害的故意,并在心理、情緒上對熊某二的傷害行為產生了促進、支持作用;同時,熊某一未能繼續參與二人的打架亦系案外人阻攔導致,非其主觀放棄。綜上,熊某一、熊某二對張某均有共同傷害的故意,并實施了共同傷害的行為。本案中,張某在雙方均下車后先動手激化矛盾,張某為成年人,作為打架事件的先導者與矛盾加劇者,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據此,法院酌定熊某一、熊某二應對張某所受損害承擔55%的賠償責任,張某自行承擔45%的責任,判決熊某一、熊某二向張某賠償損失共計52268元。
法官提醒
沖動引發的“雙重代價”再次印證了“法不容情,責無旁貸”。刑罰懲戒的是違法犯罪行為,而民事賠償填補的是受害人的實際損害,二者并不相悖。希望人們遇事冷靜、理性解決,畢竟任何逾越法律紅線的行為都將以不同形式承擔相應的代價,莫讓沖動沖昏了頭腦,成為了情緒的奴隸。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謝竹慧
2026年第8期之一
總第19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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