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非法用工關系中,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能否依據“視同工傷”相關規定獲得賠償?近日,樂清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用工下勞動者就醫途中猝死的勞動爭議案,認定勞動者符合“視同工傷”情形,判決非法用工主體鄭某甲、鄭某乙支付賠償金155萬余元。
2020年2月,吳某受雇于一家未依法登記的瓷磚加工廠,從事瓷磚切割工作。2024年3月1日中午,吳某在工作期間突感身體不適,獨自騎車前往診所就醫,返程途中摔倒昏迷,于當日15時27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加工廠未經登記,其在整改期限內(事發后)補辦了營業執照。
吳某的法定繼承人尹某等人申請勞動仲裁遭拒后訴至法院,主張參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瓷磚加工廠經營方鄭某甲、鄭某乙及案涉瓷磚加工廠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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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非法用工關系下,職工存在《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時,能否依照《辦法》第六條規定獲得賠償。《辦法》系依據《條例》第六十六條授權制定,其第二條的適用應與《條例》第一條規定的精神一致。盡管《辦法》未明確列舉“事故傷害”的情形,但通過體系解釋可知,“視同工傷”的情形屬于《條例》所稱“事故傷害”的范疇,應屬于《辦法》第六條適用范圍。
本案中,吳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就醫,于醫療機構初次診斷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故對原告主張適用《辦法》賠償的訴求予以支持。被告鄭某甲、鄭某乙作為非法用工主體,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案涉瓷磚加工廠于事發后才注冊成立,并非本案非法用工主體,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非法用工雖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形式要件,但勞動者在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方面與勞動關系高度一致,這也是立法機構將勞動法的保護規定延伸至非法用工領域的法理依據。本案判決,將“視同工傷”條款延伸至非法用工領域,為勞動者提供救濟路徑,突破了“無勞動關系則無工傷”的傳統思維束縛,這既是司法審判對勞動者“生命權高于經營權”的有力回應,亦在通過經濟懲戒倒逼用工主體依法登記、規范經營,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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