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以牟利為目的的投訴舉報迅猛增長
擠占有限的行政資源
嚴重擠壓了消費者的維權空間
應當依法予以規制
2025年以來,為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引導市場監管領域投訴舉報機制回歸立法初衷,南京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推進依法規制牟利性投訴舉報,建立了市級批量投訴綜合研判與區局個案綜合研判的“雙研判”工作機制,認定了一批牟利性投訴舉報人并依法予以規制,現公開經市局綜合研判認定的典型案例。
1
馮某浩批量投訴
依法不予受理、終止調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南京市市場監管局經數據預警發現,馮某浩通過全國12315平臺在本市集中發起了36件投訴,涉及江北新區、秦淮區、鼓樓區、浦口區、江寧區、溧水區、高淳區等全市7個區、32家經營主體。投訴事由主要集中于“產品標識標簽”問題,要求商家退賠費用,賠償損失。
綜合研判
對于馮某浩的投訴訴求,南京市市場監管局啟動了市級層面綜合研判機制。經查,自平臺成立以來截至12月1日,馮某浩已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4432次、舉報46次;2025年以來截至12月1日,在全市投訴180次,僅2025年10月至11月期間,馮某浩在本市通過累計發起投訴超過50起;從投訴內容看,馮某浩反復針對多類小金額商品的標注信息規范性問題進行投訴,投訴文本呈現格式化特點;在前期部分同類投訴已獲得退賠的情況下仍集中針對同一商家或同類商品反復發起投訴,不同于一般消費者的消費習慣,知假買假,牟利性目的明顯。
經綜合研判,馮某浩的投訴行為呈現短期內高頻次、知假買假、文本高度格式化等顯著特征,其購買目的明顯超出了消費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范疇。
處理結果
綜上,相關涉訴區局結合具體核實情況,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法對馮某浩的相關投訴作出了不予受理或終止調解的決定,并依法告知了該決定。對于馮某浩反映的違法行為線索,相關區局依法開展了核查處置。
2
金某盛批量投訴
依法不予受理、終止調解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南京市市場監管局經數據預警發現,金某盛通過全國12315平臺在本市集中發起了29件投訴,分別涉及江北新區、江寧區、浦口區等全市3個區、29家經營主體。投訴事由主要集中于“食品過期”與“產品能效標識不規范”兩類問題,要求商家退賠費用,賠償損失。
綜合研判
對于金某盛的投訴訴求,南京市市場監管局啟動了市級層面綜合研判機制。經查,自平臺成立以來截至12月17日,金某盛已通過全國12315平臺進行投訴613次、舉報6次;僅2025年12月11日-14日四天內,就集中發起投訴29件,日均超過7件,投訴對象涉及全市多個區,均為小型個體工商戶;投訴文本高度格式化、模板化,僅替換時間、店名與商品名稱,投訴事由主要集中于“食品過期”與“產品能效標識不規范”兩類問題,投訴頻次明顯與一般消費者的行為習慣不符,知假買假,牟利性目的明顯。
經綜合研判,金某盛的投訴行為呈現短期內高頻次、知假買假、文本高度格式化等顯著特征,其購買目的明顯超出了消費者正常的生活需求,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的“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范疇。
處理結果
綜上,相關涉訴區局結合具體核實情況,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依法對金某盛的相關投訴作出了不予受理或終止調解的決定,并依法告知了該決定。對于金某盛反映的違法行為線索,相關區局依法開展了核查處置。
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將繼續加力推進依法規制牟利性投訴舉報,堅定遏制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濫用投訴舉報權利的行為,堅持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督促經營主體合法經營,支持和保護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而進行的正當維權,維護公平、有序、誠信的市場秩序,全力守護本市營商環境。
來源:南京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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