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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林雪與鄭雅文因子女曾系戀人關系相識。2017年,林雪欲為其子林浩在北京購置婚房,但因不具備在京購房資格,遂口頭委托鄭雅文代為在京購房。
林雪分別于2017年9月和2018年6月向鄭雅文轉賬共計200萬元,匯款憑證明確注明“購房款”。此外,林浩還代繳了稅費、物業費等7萬余元。
然而,鄭雅文收款后始終未以林雪或其子名義購房。林雪多次催促無果,遂起訴要求:
? 返還購房款200萬元及利息;
? 返還代繳費用7萬余元。
鄭雅文辯稱:
“雙方實為借名買房關系——我以甲科技公司(我任法定代表人)名義于2017年3月購買了一號房屋,已交付林雪一家使用,他們反悔是因為子女分手。”
她還提起反訴,稱自己墊付了部分購房款,要求林雪返還3.8萬余元。
林雪堅決否認:
甲科技公司購房時間為2017年3月,早于其委托時間(2017年9月);
一號房屋登記在甲科技公司名下,業主信息為鄭雅文;
林浩雖曾協助辦理收房手續,但系因戀愛關系幫忙,從未實際占有使用,房屋長期空置。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鄭雅文返還林雪購房款200萬元及利息(自起訴日起算);
駁回林雪關于7萬元費用的請求;
駁回鄭雅文全部反訴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雙方構成委托合同關系,非借名買房
匯款憑證明確寫明“購房款”;
鄭雅文自認收到款項用于“代購京房”;
無任何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名合意”(如協議、確認函等)。
購房行為發生在委托之前,無法對應
甲科技公司購買一號房屋時間為2017年3月;
林雪首次付款時間為2017年9月;
時間順序矛盾,不能證明該房即為受托所購。
房屋權屬與林雪無關
一號房屋登記在甲科技公司名下;
物業登記業主為鄭雅文;
雖由林浩協助收房,但物業證實房屋長期空置,無人居住。
反訴缺乏主體與事實依據
所謂“墊付款”實為甲科技公司支出;
鄭雅文個人無權代表公司主張債權;
且該購房行為與林雪委托事項無關聯。
委托事項未完成,應返還購房款
林雪已履行付款義務;
鄭雅文未能完成在京購房的委托任務;
依法應退還全部購房款及合理利息。
四、律師提示(房地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借名買房”必須有“名”有“實”:
僅有資金往來、幫忙收房等行為,不能推定存在借名合意。本案中,被告試圖將普通委托包裝成借名買房,但因無合意證據而失敗。
委托購房務必簽書面協議:
尤其涉及大額資金、限購政策時,應明確約定:
(1)購房主體;
(2)房屋位置與價格;
(3)資金用途;
(4)違約責任。
口頭委托風險極高!
付款時間與購房時間必須匹配:
若受托人聲稱“已用你的錢買了房”,但購房早于付款,邏輯上難以成立,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公司購房≠個人代持:
以公司名義購房,產權屬于公司,即使法定代表人收款,也不能視為個人代持。出資人若無公司股東身份,幾乎無法主張權利。
戀愛期間的財產往來要留痕:
因情感因素產生的資金支付、代辦行為,極易引發糾紛。建議通過書面確認或公證固定真實意思表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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