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歲末年終
能不能按時足額拿到薪水
是廣大勞動者最關心的問題
有企業在工資支付方式上打起小算盤
比如“以券抵薪”“以物抵薪”
湖北一家公司在發工資時
將工資充值至內部消費系統
這是什么操作?
近日,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
案情回顧
李某于2020年11月入職一家公司,雙方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4年12月,該公司向李某發放11月工資時,通過銀行轉賬支付7000元,次日將另外1000元工資充值至公司內部系統的個人賬戶中。
2025年1月,李某以該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強制充值消費為由,向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于次日簽收。
后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仲裁委支持了其請求。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庭審中,李某提交了工資流水、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其2024年11月工資中確有1000元被充值至系統賬戶,且其多次向該公司提出異議。
公司則稱,該充值屬于福利發放形式,并非工資組成部分,且事后已以現金形式補發了該筆款項。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該公司將職工部分工資充值至內部消費系統,雖可用于消費,但不具備貨幣的支付與流通功能,實質上限制了勞動者對工資的自主支配權,違反了工資支付的法律強制性規定。
即使該1000元已在后續工資中補發,因補發行為發生在勞動關系解除之后,不影響其在解除時已構成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
李某因該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法院遂判決該公司向李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審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公司已主動履行完畢。
此前,《工人日報》曾報道一起“以券抵薪”的案例
江蘇一家網購平臺供應鏈公司以消費券形式發放員工的工齡補貼,該消費券無法提現,且只能在指定平臺消費。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企業該行為違法,判決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齡補貼差額。
上述案件之所以引發廣泛關注
因為它觸及了
勞動者最基本的勞動報酬權
關于工資該怎么發
我國法律有嚴格規定
???
勞動法明確了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則進一步細化: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再次提醒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
生存和發展的經濟基礎?
以貨幣形式足額、及時支付工資
是用人單位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
任何以非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的行為
都是法律明確禁止的?
來源:人民法院報、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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