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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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和族的概念
“宗”字,始見于商代甲骨文及金文,其古字形像設有先祖牌位的房屋,本義是祭祀祖先的場所,即宗廟,又指神廟。古人對宗廟中的祖先靈位十分尊敬,故又指尊崇、至高無上的。同姓為宗,又分為宗和小宗。
“族”,古文字是旗幟和箭的組合,在這里的意思指宗族。在上古時,氏族指以血緣關系而形成的若干輩人的社會生活組織。到了周代,就宗族而言內涵變小。
二、宗和族的區別1、范圍差異?
“宗”內涵大,廣義是同姓血緣關系的人都是同宗,本文狹義指宗和小宗,如同姓不同宗。族則是針對氏而言,指聚集在一起的五代以內的血親。到了后代內涵擴大,不限于五代血親,而是擴展到所有血親(包含姻親)的人群。
2、權力大小
周朝通過血緣關系賜姓命氏,決定宗和小宗,以別尊卑,強化凝聚力。大宗享有第一代繼承權(嫡長子繼承制),小宗只享有本身所有的繼承權(諸侯國嫡長子繼承制)。宗更多的是代表世系制度等大型事務。族則是聚集在一起的五代以內血親,管理的是本族內部事務。??
3、宗法不同
《左傳·襄公十二年》:“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臨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
大意是指:遇上諸侯喪事,異姓諸侯在宗廟外哭吊,同姓諸侯則進入宗廟內哭吊。屬于同宗的在諸侯始封君之廟,同族在父廟(同一高祖廟)祭奠。
4、?歷史演變
周朝宗法制度下,“宗”更重世系正統,“族”更重血緣親疏。古代“宗”與“族”常混用。現代語境中,“宗族”一詞更強調兩者的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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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宗和小宗
《禮記·大傳》:“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
庶子,是庶出的兒子。別子,古代宗法制度中指諸侯嫡長子以外的兒子。禰指父廟。
庶子不主祭祖廟,為的是嚴明宗法。庶子不能為長子服喪三年,因為庶子不繼承始祖廟。別子有了封地,他的子孫以他為始祖,別子的嫡長子繼承別子,這就是大宗;別子的別子只能繼承父廟,成為小宗,以此類推。
1、簡言之,周朝天子世世相傳,每世天子都是嫡長子繼承父位而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為天下“大宗”。其同母弟與庶兄弟封為諸侯,是為“小宗”。 2、每世的諸侯也是由嫡長子繼承父位為第二代諸侯的,奉始祖(第一代諸侯)為“大宗”。他的諸弟封為卿大夫,是為“小宗”。 3、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長子繼父位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第一代卿大夫)為“大宗”,他的諸弟為“士”,是“小宗”。 4、士的嫡長子仍為士,其余諸子為庶人。諸侯對天子為小宗。但在其本國為大宗。卿大夫對諸侯為小宗,但在其本族為大宗。5、總結
鄭玄注:“小宗四謂:一是繼禰(父),與親兄弟為宗;二是繼祖,與同堂兄弟為宗;三是繼曾祖,與再從兄弟為宗;四是繼高祖,與三從兄弟為宗。是小四并繼別子之大宗,凡五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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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宗子之淺探1、“宗子”
宗子宗法制度下的嫡長子,享有繼承權與管理宗族事務的權力,權力的象征是他們所主持的宗廟,被尊為“宗主”。周代宗法制中,天子、諸侯、卿大夫均為不同等級的宗子。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須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級宗廟中進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儀式。
2、宗統和君統
關于宗子,歷朝歷代都是議論紛紛,爭論焦點“君統”和“宗統”。筆者拙見,周代宗法制以嫡長子繼承為核心,宗統與君統基本合一,但秦漢以后出現“天子無宗法”的理論傾向,使君統相對獨立,不在討論之中。
3、公子
《左傳·宣公十七年》:“冬,公弟叔肸卒。公母弟也。凡大子之母弟,公在曰公子,不在曰弟,凡稱弟,皆母弟也。”
這里鄭玄注:公子本意指諸侯君主太子的同母弟,君主在稱為公子,君主死了稱為公弟。庶弟不得稱公弟,而母弟或稱公子。這是史書記載的通例。不過事實上春秋戰國時期,庶子也稱為公子的情形很多。
4、公子三種宗法情形
《禮記·大傳》:“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
針對公子,第一種情形,大宗沒有嫡弟,于是任命一個庶兄弟為宗子,統領眾庶子為宗,這是有小無大。
第二種情形,有嫡弟(同母弟),不得任命庶弟為宗,這是有大無小。
第三種情形,公子唯一,無需宗人也無人宗己(自己管理自己)。
5、公族大夫
西周時期,為了管理君王宗族事務而設立的職務,任命同姓親屬為公族大夫,雖然不是宗子,但是實際上擔負起宗子的職能。如《左傳》記載春秋晉國設公族大夫,掌管宗族及卿大夫子弟事務,如晉悼公任命荀家、荀會、欒懕擔任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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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世遷宗制度
《禮記·大傳》:“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后也;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
依據周代宗法制度:
1,有百代不變的宗,比如歷代嫡長子繼承周天子王位的大宗,永不變遷。比如周天子一直是姬姓嫡長子繼承。
2,繼承別子香火的嫡長子,諸如諸侯國的嫡長子,也是永世不改。依此類推到卿大夫和士,一樣不變。意思是大宗嫡長子繼承制,姓氏不變,永遠繼承。
3,然而別子的別子(包括庶子),只能繼承高祖的宗,超過五代就要遷易,是小宗。姓不變,然而氏要變。
《禮記·大傳》:“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是說同一高祖的子孫的血緣關系,相隔四代,互相之間只有緦麻喪服關系,這是喪服中最輕的一種。同出于高祖之父的子孫,已不在一族之內。只需要袒露左臂,并用布條束發,以此作為哀悼即可。到第六代就超出了親親的界限。
《周禮·春官·墓大夫》:“令國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族葬,各從其親。”墓大夫是周代設置的專職官吏,屬春官系統,職責之一是安排喪葬。“族葬各從其親”,則指五服之內親者共為一所而葬,異族即別塋。
另《孟子·離婁章句下》(第二十二節):君子之澤,五世而斬;小人之澤,五世而斬。
這些都說明,五世遷宗制度是周朝嚴格規定的宗法制度,但是到春秋戰國時期就不再那么嚴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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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待續)
2025-12-30榆木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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