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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甲科技公司成立于1991年,股東為林建國與周士明(已故)。2003年,位于北京市的一處房產(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登記至周士明個人名下。
2018年,甲科技公司經法院強制清算后注銷。
此后,林建國作為原股東提起訴訟,稱:
“2001年,因公司無法貸款,決定以周士明名義購房,全部房款由公司支付,房屋用于公司辦公,并作為注冊地址。2000年,兩人曾簽署《股東協議》,約定如公司解散,房屋收益由雙方各分50%。”
林建國還稱,周士明去世后,其配偶王秀芬及兒子周哲、周濤于2015年將一號房屋通過繼承過戶至三人名下,損害了其應得權益。
因此,林建國請求法院:
? 確認其對一號房屋享有50%份額;
? 判令三被告協助辦理過戶。
但被告方堅決否認:
一號房屋系周士明與配偶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
雖將地址借給公司注冊,但從未用于實際辦公;
原告提交的《股東協議》和《清算公告》系偽造,簽名非周士德所簽,公章為打印形成。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林建國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甲科技公司與周士明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三、法院說理要點
關鍵證據無原件,且經鑒定存疑
原告提交的《股東協議》《清算公告》均為復印件,稱“原件在清算組”卻無法提供;
司法鑒定顯示:
協議中“周士明”簽名與樣本筆跡不一致;
公告所蓋公章系彩色噴墨打印形成,非真實蓋章;
→ 法院不予采信上述證據。
出資來源無法證明系公司行為
原告僅提供一筆13.2萬元的銀行單據,無法證明首付款及全部按揭貸款由公司支付;
被告提交完整的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還款流水、結清證明及發票,證明購房系周士明夫妻共同出資;
→ 出資主體指向個人,而非公司。
房屋使用情況不足以支持“公司資產”主張
雖然公司注冊地址為一號房屋,但無租賃合同、物業繳費記錄、辦公設備采購憑證、員工證言等證明實際用于經營;
被告解釋為“僅借用地址”,法院認為合理。
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
房屋自始登記在周士明名下,對外具有公信力;
在無確鑿反證的情況下,應推定其為周士明個人財產。
原告主張的“50%份額”缺乏法律基礎
即便房屋屬公司資產,也應在清算程序中依法分配;
但強制清算裁定已載明“公司無任何資產”,原告當時未提出異議;
公司注銷后,股東不得繞過清算直接主張特定財產份額。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誰主張,誰舉證”:
主張借名買房,必須提供真實、完整、可驗證的證據鏈,僅憑復印件或口頭陳述風險大。
公司資產登記在個人名下有風險:
一旦登記,法律即推定為個人財產。若股東死亡、離婚或負債,其他股東幾乎無法追回。
清算程序是最后防線:
若公司在清算時未申報房產,或清算組無法核實權屬,視為放棄權利,事后難以翻案。
協議必須“三真”:真簽字、蓋章、原件:
打印公章、代簽名字、電子掃描件,在訴訟中極易被推翻。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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