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羅暄 劉恪生
“這怎么能取消,文化是根,小孩子不懂事大人沒教好,要好好引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賣鞭炮,我們過得還有什么意義?”、“這呼吁不合理!”……昨日,《四川“熊孩子”玩鞭炮炸了化糞池殃及兩車 專家呼吁修法對未成年人禁售》一文在封面新聞刊發后,部分網友提出擔憂:如果國家真的修法對未成年人禁售煙花爆竹,是不是就剝奪了孩子玩耍(鞭炮等)的權利?
對此,四川輕化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江凌燕釋疑:無論是出臺嚴格的“禁燃令”劃定禁燃區,還是真的對未成年人禁售煙花爆竹,這都不會剝奪孩子玩耍(鞭炮等)的權利,因為成年人或監護人可以合理合法(如實名制)獲取到合法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并擔起安全指導教育的責任,提醒和監督未成年人安全燃放,這樣才能最大限度避免各地頻發的“熊孩子”玩鞭炮炸街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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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玩鞭炮炸飛化糞池殃及旁邊車輛
安全才是孩子行使權利(燃放鞭炮)的保障
“之所以提出向未成年人禁售煙花爆竹的呼吁,正是基于現行法律法規未有明確的條款,這并不是剝奪孩子玩的權利,而是切實維護孩子的權益,因為安全才是孩子行使權利(燃放鞭炮)的保障。”江凌燕指出,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并沒有直接、專門針對“煙花爆竹”銷售的禁售條款。這部法律主要側重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權以及防范長期性、普遍性的危害(如煙酒、網絡沉迷等)。
雖然法律沒有直接提及“煙花爆竹”,但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也有間接相關的安全保護原則:第一,根據第五十九條(原第四十二條),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雖然煙花爆竹不屬于“玩具”范疇,但如果向不具備安全燃放能力的未成年人出售,導致其受傷,銷售者可能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違反此條精神。第二,根據第六十條,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在司法實踐或地方執法中,如果某種煙花爆竹被認定為具有高度危險性(類似“違禁品”性質),可能會參照此精神進行管理,但普通合規的煙花爆竹不在此列。第三,法律規定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以及營業性娛樂場所等。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在學校周邊設置煙花爆竹銷售點,但出于安全考慮,各地在審批煙花爆竹零售點時,通常會將“距離學校、幼兒園保持安全距離”作為重要的審批條件。
法律無明文規定須年滿多少歲才能買
江凌燕指出,目前法律法規中,購買煙花爆竹沒有明確的法定年齡下限(即沒有規定“必須年滿多少歲才能買”)。但是,目前,全國部分地區包括成都等都在推行或強化對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如蘭州等地已地方立法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山西朔州市2026年新規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花爆竹;成都2025年底調整煙花爆竹管理政策,把簡陽、都江堰、彭州等8個縣市劃定限放限售區,要求銷售點核查購買者年齡以確保合規。
目前,作為我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礎性法規,《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沒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花爆竹”的明文規定,《條例》中關于銷售對象主要限制的是銷售種類(如禁止向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和銷售資質(必須持證經營),但并未像《煙草專賣法》那樣,專門列出條款向未成年人禁售,僅提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但未進行教育的法律后果與責任并不明確。
未成年人燃放鞭炮須成人看護負責
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品。根據《民法典》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下)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通常不具備獨立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能力。
江凌燕表示,雖然目前在購買環節法律并沒有禁止未成年人,但在燃放環節多地(如麗水、佛山等)有最新的管理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監護人不僅要在場,還負有教育義務。必須提前告知孩子燃放說明、危險后果,增強其安全意識,并確保孩子不購買或燃放專業燃放類(A、B級)或違禁產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通常指8周歲以下)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燃放過程中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法律明確規定由監護人“兜底”。如在本文的實際案例中,自貢的三個“熊孩子”放鞭炮炸毀路面炸傷兩個車輛,經過警方和村委會協調,三個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了全部連帶賠償責任。
除了民事賠償,監護人或未成年人還可能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在禁止區域、時間或以危險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治安管理違法的,還可能面臨行政拘留。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如造成重大火災、人員重傷或死亡,若未成年人已滿14或16周歲且涉及故意或嚴重過失,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失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監護人依然需要承擔附帶的民事賠償責任。
為此,安全燃放,人人有責。對家長而言,要嚴格遵守禁燃規定,不僅禁止孩子在危險區域燃放,更要主動學習安全知識,履行監護義務;對設施管理方來說,要摒棄 “重建設輕管理” 思維,落實窨井定期檢測、煙花爆竹全流程監管責任;對社會公眾而言,發現窨井隱患要及時上報,看到未成年人危險燃放要主動勸阻,形成人人參與的安全治理氛圍。另外,建議加快《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修訂,明確部門職責、嚴格銷售管控、細化禁燃范圍、強化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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