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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燃放煙花爆竹政策作出調整 由全區域禁放調整為限放
我市燃放煙花爆竹政策作出調整
由全區域禁放調整為限放
1月8日,市政府發布《運城市人民政府關于運城市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我市燃放煙花爆竹政策由全區域禁放調整為限放。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暫定有效期1年。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明確本地區禁止、限制燃放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根據通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范圍為:
(一)禁放區域范圍
北至運城繞城高速、南至中條山(含中條山全域)、西至X815三大線旅游路(向北延伸至運城繞城高速、向南延伸至中條山)、東至司馬溫公路(向北延伸至運城繞城高速、向南延伸至中條山),含上述4條線路。
(二)除劃定禁放區域外,
以下地點及周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出版等單位,金融、通信、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2.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學校、賓館、公園、商場、超市、餐館、集貿市場、娛樂場所、建筑高度超過27米的住宅小區等人員密集場所;
3.加油(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及周邊100米內;
4.軍事設施保護區、物資儲存區及周邊50米內;
5.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6.運城鹽湖、河東書房及其他旅游風景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7.山林、草地、公共綠地等重點防火區域內;
8.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通告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種類明確規定:
(一)限制燃放區:
除禁止燃放區域外,其余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
(二)允許燃放時間:
在城區限制燃放區域內,農歷臘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五天”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三)允許燃放種類:
《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 31-2013)規定的個人燃放類產品中的爆竹類、噴花類、旋轉類、升空類、吐珠類、玩具類、組合煙花類七大類C、D級產品。
(四)因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等原因,
需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動
由公安機關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依法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主辦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組織煙花爆竹燃放活動。
通告還對煙花爆竹安全燃放提出具體要求:
(一)嚴格按照燃放說明以正確、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二)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預警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國家、省、市統一組織的考試期間,考場及周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區域內及限制燃放區域允許燃放時間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內及屋頂、陽臺向外投射、拋擲、懸掛燃放。
(六)禁止向人群、車輛、航空器、建筑物、樹木、地下管網、燃氣設施、窨井和人員密集場所投射、拋擲煙花爆竹。
(七)禁止在煙花爆竹零售場所外30米范圍內燃放爆竹等地面類產品,80米范圍內燃放組合煙花等升空類產品。
(八)燃放煙花爆竹需遠離禁止燃放區域燃放,選擇空曠、平坦、無易燃易爆物品、無遮擋物的安全地,并保持足夠安全距離。
(九)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十)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理、安全處置燃放廢棄物。
根據通告,禁限放范圍內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村)委會、小區物業公司、經營門店等均為禁限放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禁限放責任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通告規定的,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發現有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舉報電話為110。
違反通告規定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依規處理。
來源丨運城新聞網
投稿·合作:微信663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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