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江海晚報)
春節臨近
不少人想通過煙花爆竹
增添節日氛圍
朋友圈里也出現了
各類煙花爆竹售賣廣告
但要提醒大家
這種看似便捷的買賣
其實暗藏法律風險
案例一
“小金魚煙花” “順風車燈籠”“仙女棒”……這些名稱充滿趣味的物品,實則是未經許可、非法儲存的危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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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道,2025年11月以來,上海警方接連破獲相關案件20余起,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20余名,收繳非法煙花爆竹900余箱。
案例二
2025年12月24日,安徽淮南,民警發現一住戶李某在微信朋友圈招攬銷售煙花爆竹,立即進行核查,并在其住所內查獲“加特林”等煙花爆竹共計135箱。目前,李某因非法儲存危險物質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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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5年12月23日,山東壽光,韓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運輸許可及相關從業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購買煙花爆竹,并通過朋友圈銷售從中牟利。目前,韓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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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5年12月16日,浙江武義,民警在開展社區警務工作中,獲取有人利用微信販賣煙花爆竹的線索。經調查,在陳某某家中查獲16個品種煙花爆竹共計76件。目前,違法行為人陳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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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屬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國家實行嚴格的許可證管理制度。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售賣煙花爆竹必須取得經營(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還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如果商家在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只是一種指示信息,即告訴大家去指定地點購買煙花,不算違法。如果在朋友圈發布的信息中,交易地點不是指定銷售地點,包括送貨上門這種方式,不管有無銷售許可證都涉嫌違法。
朋友圈私自販賣煙花爆竹,非法經營數額超過五萬元,或者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就將達到非法經營罪的入罪標準。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
幫朋友轉發此類售賣廣告也需擔責
一旦所售煙花爆竹出現問題
售賣方與轉發者均要承擔法律責任
部分采寫:南通報業全媒體記者 俞慧娟
綜合:中國消防等
編輯:張檬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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