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臨近,年味漸濃
煙花爆竹進入銷售旺季
其安全風險進入了高發期
作為易燃易爆物品
其運輸、存儲及銷售環節
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非法運輸、存儲及銷售煙花爆竹不但違法
而且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
皋埠派出所
近期依法查處一起非法儲存銷售煙花爆竹案
2025年12月29日,嫌疑人陳某以非法經營為目的,在皋埠街道龍池路一不具備存儲危險物品資質的經營場所內存放大量煙花爆竹,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場查獲各類煙花爆竹20余箱,經稱重總計155余公斤。目前,陳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煙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繳并作妥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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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來源:芯城皋埠
法律支持:
浙江學通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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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名校巡展之北海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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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辛亥革命先驅徐錫麟及教育家蔡元培先生得到紹興第一張《白話報》主編王子余先生的資助,在位于紹興府城東街創辦私立明道女子學堂,這是紹興的第一所女子小學堂,開啟了紹興近代女子教育的歷史,也開啟了百年北海教育的歷史。
目前擁有新河弄校區、龍洲校區、鏡湖校區、勝利校區、梅山校區五個校區,191個教學班, 8166名學生,423名教師。學校先后被評為浙江省文明單位,省文明校園,省教科研百強學校,省教科研先進集體,省現代教育技術實驗學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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