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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2026年首篇關于無人機領域的專題論述,本文旨在系統梳理相關概念與認定標準,為愛好者、玩家、行業從業者及監管部門提供一份清晰的參考。
此次撰寫,恰逢《治安管理處罰法》新規施行,也是對其中新增無人機管理條款的及時呼應。需特別說明的是,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實踐中應以法律法規及有權機關的正式解釋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六條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關于飛行空域管理規定,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航空運動器材,或者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升空物體,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飛行、升放前款規定的物體非法穿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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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概念界定
筆者認為,在執法行為界定和實踐過程中,可以依據“行為性質”和“法律后果”,將無人機類“違法違規飛行行為”區分為以下兩類:
(一)違規飛行(“黑飛”)
主要指違反國家關于空域使用、航空器登記、人員資質、飛行計劃審批等行政許可或行政監管規定的飛行行為。其核心特征是“程序性違法”,行為人可能出于對規定不了解或疏忽,但行為客觀上破壞了空中管理秩序。
例如:未實名登記飛行、無證駕駛、在管制空域未報批飛行、超出批準范圍飛行等。
黑飛,從“違規飛行”的角度進行定義,核心為“程序性違法”。
(二)違法飛行
特指飛行行為本身直接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具有現實或潛在的社會危害性,可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的違法犯罪行為。其核心特征是“實體性違法”。
例如:利用飛行器偷拍他人隱私、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進行間諜活動等。
注:兩類行為可能存在競合。同一行為既可能違反行政管理規定(構成“黑飛”),也可能同時觸犯法律禁止性規定(構成違法飛行)。應依法對兩者進行綜合評價和處理。
二、違規飛行(“黑飛”)行為認定
如上所述,“黑飛”性質為“程序性違法”,就低空飛行來說,是指違反國家空域管理、飛行資質、航空器登記及運行安全等行政監管規定的飛行活動。
以下行為應認定為“黑飛”:
(一)操控員資質違規
1. 未取得相應類別、等級的無人機操控員執照或合格證進行飛行。
2. 操控員執照已過期、被暫扣或吊銷后仍進行操作。
3. 操控員實施的飛行活動超出其執照或合格證所載明的權限(如超機型、超高度、超場景)。
4. 飛行前未對操控員身體狀況進行自我評估,或在服用藥物、飲酒等影響安全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操作無人機。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三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CCAR-92)相關駕駛員資格要求。
(二)航空器登記與型號合格/適航違規
1. 無人機未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規定的系統進行實名登記。
2. 登記信息與實物無人機(如序列號、型號、所有者)不符或未及時更新。
3. 使用不符合國家強制性產品合格標準、未取得產品認證的無人機進行飛行。
4. 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未按規定為無人機投保責任險。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二章;民航局無人機實名登記管理規定;登記部分未涉及國籍登記;
Tips:自2026年5月1日起,兩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對實名登記、激活及運行識別提出了更統一、嚴格的技術要求。
(三)空域使用違規
1. 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或承擔相應職責的部門批準,擅自在管制空域內飛行。
2. 雖在非管制空域飛行,但未遵守該空域規定的飛行高度、速度等限制性要求。
3. 未按批準的空域范圍、高度、時間和飛行計劃執行,擅自改變飛行參數。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章;《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
(四)飛行運行安全違規
1. 在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飛行的區域飛行,如:國家機關、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機場凈空保護區等敏感區域上空。
2. 未經批準,在人員密集場所(如廣場、車站、體育場館、露天集會)上空飛行。
3. 未經批準,在重大活動舉辦現場、重要安保區域上空及周邊飛行。
4. 夜間飛行未開啟符合要求的燈光信號或未獲得特殊批準(如適用)。
5. 飛行中未對無人機進行有效監控,導致失控或遺失;未遵守避讓規則,危及有人駕駛航空器或地面人員財產安全。
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五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CCAR-92)關于飛行規則的規定。
注意:需要說明的是,剛剛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違規飛行列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情節較重可處5-15日拘留。
三、違法飛行情形認定
“違法飛行”是指利用低空飛行器作為工具或載體,“故意”實施或飛行行為本身直接構成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公民權利等違法犯罪的活動。
以下行為應認定為“違法飛行”(不限于),依法從嚴處置:
(一)危害公共安全類
1. 在機場凈空保護區、航路航線附近,以干擾、妨礙民航飛機正常起降、飛行為目的實施飛行。
2. 針對電力設施、燃氣站、水廠、通信樞紐、廣播電視發射臺等關鍵基礎設施進行窺探、破壞或投放障礙物。
3. 利用飛行器運送、投放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質。
4. 組織或參與未經批準的飛行器集群飛行,對公共安全造成現實或緊迫危險。
5. 在體育賽事、演唱會等現場,未經批準飛行并擾亂秩序,可能構成“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關條款;《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二)侵犯權利與妨害社會管理類
1. 非法對他人住宅、賓館房間、更衣室等隱私區域進行偷拍、偷錄。
2. 未經許可,對軍事設施、國防科研生產單位、國家機關涉密場所等進行拍攝、偵察。
3. 利用飛行器進行賭博、販毒、走私、偷越國(邊)境等違法犯罪活動的聯絡、運輸或偵查。
4. 在游行、示威、群體性事件現場,未經許可進行拍攝或實施干擾,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關于間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妨害公務等罪名;《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
(三)非法經營與破壞環境資源類
1. 未取得測繪資質、空域及任務批準,擅自進行航空測繪,非法獲取、提供或出售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數據。
2.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商業性航拍、廣告、物流配送、空中表演等經營性飛行活動。
3. 在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棲息地等區域,使用飛行器追逐、驚擾、投喂野生動物,破壞生態環境。
依據:《測繪法》;《行政許可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關于經營性活動的規定。
四、行為競合的
行為競合處理原則:
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構成“違規飛行(黑飛)”和“違法飛行”。執法部門應全面調查,根據行為性質、主觀故意、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選擇適用或合并適用《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乃至《刑法》等其他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舉三個栗子:
“違規”如何升級為“違法”:普通“黑飛”(如未報備在公園飛行)通常是違規。但若該行為實際造成航空器險情、人員傷亡,或經監管部門責令停止后仍屢次故意違反,就可能因“擾亂公共秩序”或“過失危害公共安全”被治安拘留甚至刑事追責。生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為這類轉化提供了明確罰則。
“技術破解”行為的定性:任何破解無人機地理圍欄、高度限速等安全模塊的行為,已不僅是違規。它被明確定性為“非法改裝”,本身即構成違法。若用破解后的無人機實施飛行,則直接構成“違法飛行”,可能涉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等刑事犯罪。
“過失”也可能構成犯罪:并非所有“違法飛行”都要求直接故意。例如,因嚴重過失(如在機場附近酒駕無人機)導致重大飛行事故,也可能構成“過失方式導致重大飛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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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文末結語
低空安全管控與地面管控有諸多相似之處,但也存在典型的差異。從地面擴展到空中,看似從二維上升到三維,卻正是這些維度上的本質差異,使得監管變得異常困難。
最近在社交媒體上,也看到不少資深無人機玩家或航拍愛好者發布視頻,表示從2026年開年就將封存自己的無人機。理由大多是“先觀望一下形勢變化,以免不知不覺中違規,接到警告甚至處罰”。這種擔憂并非沒有道理,一方面說明當前飛行環境中普遍存在不確定的風險,另一方面也可能反映出監管在從嚴落地的同時,配套的宣傳與指引仍不夠清晰、到位。
如今想飛一次,得先查UOM空域圖,再確認有沒有臨時管控,最后還得找合適的時間、合適的地點——想想確實挺麻煩,還不如去釣魚,就算“空軍”也沒有法律風險。
這是一個必然的過程,就像管理機動車、電瓶車到如今的無人機一樣。隨著社會變革與科技進步,新生事物總能在合理的監管框架下發揮其最大價值。法規與標準的建立,需要具備前瞻性與動態適配性,在發展與安全之間取得平衡,這正是高水平治理最核心的體現。
回到正題,還是那句話,低空不是法外之地。清晰界定“黑飛”與“違法飛行”,既有助于飛手和運營者明確合規邊界、規范自身行為,也為監管執法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依據。唯有在安全、有序、法治的框架下,低空經濟才能真正實現可持續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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