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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能不能主動要求“終本”?終本和我們常聽說的“終結執行”是不是一回事?
先分清兩個概念:終本≠終結執行
很多人容易把這兩個概念弄混,可二者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別,千萬別搞錯。
終本,全稱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質是執行程序的“暫時停擺”,而不是“徹底落幕”。簡單說,就是法院窮盡所有財產調查手段后,沒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沒法處置,暫時先結束這一輪執行工作。但這并不代表被執行人的債務一筆勾銷,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依然受法律保護。
終結執行則是執行程序的“永久落幕”,屬于不可逆的結案方式。通常只有出現法定情形,比如申請執行人主動放棄債權、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等,法院才會裁定終結執行。一旦裁定生效,案件基本無法再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也沒法以“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另訴或追加被執行人。
實踐中有些地方會出現“技術性結案”的操作,不管是否符合條件,都讓申請執行人先寫申請,再裁定終結執行,甚至在裁定書中標注“無財產可供執行”。這種為了美化執行數據的操作,其實違背了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依法提出異議。
申請執行人能主動要求終本嗎?分情況看
答案是:可以,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是想申請就能申請的。原則上,只要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不能終本;但出現以下幾種情形,申請執行人主動申請終本,法院會依法審查后裁定,這種情況完全合法合規。
1. 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約定長期履行
如果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私下協商一致,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并且協議約定了較長的履行期限,比如分3年還清欠款,這種情況下就可以申請終本。畢竟和解協議需要被執行人自行按期履行,沒必要讓案件一直占用司法資源,終本后只要被執行人不按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隨時能申請恢復執行。
比如市民王某申請執行趙某欠款10萬元,執行中雙方達成和解,趙某承諾分2年還清,王某主動向法院申請終本,法院審查后依法作出了終本裁定,這就是合法的操作。
2. 財產“看得見、摸不著”,無法有效處置
有些財產明明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申請執行人能看到卻沒法實際處置,這種情況也符合終本條件。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常見的無法處置情形包括: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后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也不能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措施;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的車輛、船舶等財產,但始終無法實際扣押,沒法進一步處置。
除此之外,財產因需要騰空、存在權屬異議、剩余價值過低等原因導致無法處置的,也屬于這類情況。此時申請執行人主動申請終本,是合理的選擇。
3. 辦案期限倒逼,需“戰略性終本”
執行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而有些財產處置流程耗時較長,比如房產、股權的評估程序,可能會超出辦案期限。為了避免程序違法,申請執行人可以主動申請先終本,等評估報告出來、處置條件成熟后,再及時申請恢復執行,繼續處置財產。這種“戰略性終本”本質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債權實現,而非放棄權利。
說到底,終本的核心判斷標準就是“財產是否能有效處置”。申請執行人可以主動放棄部分權利、提交各類申請,但必須在法律規則框架內進行,想越過規則隨意申請終本,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常見問答
關于主動終本,阿宇整理了幾個典型問題:
“我主動申請終本后,還能再要回錢嗎?”——當然可以。終本后5年內,法院會每6個月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財產,結果會告知申請執行人。只要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隨時能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法院讓我寫終本申請,我不寫行不行?”——可以。終本不是必經程序,若法院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或明明有可處置財產卻要求你申請終本,你有權拒絕。如果法院強行裁定終本,你可以在收到裁定書后60日內提出執行異議。
“終本后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怎么辦?”——終本后法院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依然有效,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屬于妨害執行的行為,可依法對其采取罰款、拘留措施,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你發現財產轉移線索后,也可及時告知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并追究其責任。
法律依據
本文內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法〔2016〕37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6號)及相關司法解釋整理,具體案件處理需結合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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