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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3年,甲投資企業向乙公司投資1500萬元,約定若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能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趙明遠須回購股權并支付本息。
因公司未如期上市,甲投資企業于2018年6月向法院提起訴訟。
就在案件受理后不久——2018年9月12日,趙明遠將其名下的一套大面積住宅(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無償贈與其年僅5歲的兒子趙小宇,并完成不動產過戶登記。
2019年,法院出具A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趙明遠應分期支付股權回購款共計2100余萬元。但其始終未履行。
2020年初,甲投資企業申請強制執行,卻發現趙明遠名下已無可供執行財產,唯一高價值資產——一號房屋,已登記在趙小宇名下。
甲投資企業隨即另行起訴,請求法院:
撤銷趙明遠將一號房屋贈與趙小宇的行為;
判令二人承擔保全保險費22,500元及訴訟費用。
趙明遠父子辯稱:
贈房是為了孩子入學落戶,非為逃債;
房屋實際由趙明遠父親出資購買,趙明遠僅為代持;
甲投資企業在2018年訴訟時就已知曉贈房事實,撤銷權已過一年除斥期間。
二、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 撤銷趙明遠于2018年9月12日將一號房屋無償贈與趙小宇的行為;
? 趙明遠、趙小宇共同向甲投資企業支付保全保險費22,500元;
? 駁回被告全部抗辯理由。
核心結論:債務人在涉訴期間將房產無償轉給未成年子女,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贈與行為可依法撤銷。
三、法院說理要點
贈與時間點高度可疑,具有明顯逃避債務意圖
趙明遠在已被起訴、債務即將被司法確認的情況下,迅速將主要資產轉移至無收入能力的幼子名下,客觀上削弱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利益。
撤銷權未超法定期限
法院認定,甲投資企業系在2020年執行程序中才確切知悉房屋已過戶,并于2020年2月提起撤銷之訴,未超過“知道或應當知道后一年內”的除斥期間。被告主張“2018年已知情”,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不予采信。
“借名買房”說法缺乏證據支持
被告稱房屋由趙父出資、趙明遠僅為名義持有人,但未提交購房付款憑證、書面協議或長期管理證據,僅有口頭陳述,法院不予認可。
子女入學不能成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正當理由
即便確為入學需要,也不能以犧牲合法債權為代價。在明知負有大額債務的情況下,無償處分核心資產,構成對債權的侵害。
保全保險費屬于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
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保全擔保費),應由債務人承擔。
四、律師提示(房地產律師 · 靳雙權律師)
房子轉給子女≠債務就安全。尤其在被起訴或執行期間轉移房產,極易被法院撤銷。
撤銷權從“你知道時”起算,不是從過戶日起。別誤以為拖過一年就萬事大吉。
“借名買房”不能光靠嘴說,沒協議、沒付款記錄、沒管理證據,法院不會認。
孩子名下的房,若用父母的錢買的,照樣可能被追回。
?? 如果您是債權人,發現債務人突然把房送人;或是被質疑“轉移資產”,建議盡快聯系專業房地產律師評估風險、固定證據——時機稍縱即逝,行動越早,勝算越大。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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