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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原告沈靜怡起訴被告趙國棟,主張:
2000年,她以自己名義購買了一號房屋、二號房屋及兩個車位,并辦理了銀行貸款;
2019年,趙國棟起訴她,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A號判決、B號判決已生效,認定趙國棟是實際購房人,判令沈靜怡將房屋過戶給趙國棟;
沈靜怡雖不認可判決,但表示:既然法院認定是借名買房,趙國棟就應返還她“支付的貸款74萬余元”,并賠償她因喪失購房資格、無法享受首套房利率等造成的損失1350萬元。
她的理由包括:
她曾通過個人賬戶償還86筆房貸,合計742,544.62元;
因名下登記兩套房,她在2011年北京限購后無法再購房,錯失低價購房機會;
她本可享受首套房貸款優(yōu)惠,但因有貸款記錄,只能按二套房政策執(zhí)行,成本大增。
趙國棟則堅決否認:
所有房款(含首付款、月供、尾款、稅費)均由他本人出資;
沈靜怡當時月薪僅1600元,根本無力承擔近75萬元還款;
銀行存款底單上的“沈靜怡”簽名,經司法鑒定大部分非她本人所簽;
他多次要求過戶,但沈靜怡長期拒絕配合;
她本人單位已分配住房,并無真實購房需求。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駁回沈靜怡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定:
? 借名買房關系成立(依據(jù)前案生效判決);
? 沈靜怡未舉證證明其實際出資還貸;
? 其主張的1350萬元損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核心結論:出名人無權在借名關系被確認后,反過來向實際購房人索要房款或賠償損失。
三、法院說理要點
誰主張,誰舉證——沈靜怡未能證明自己出資
雖然部分銀行存款底單顯示“沈靜怡”簽名,但司法鑒定證實多數(shù)非其本人所簽;
她在離婚訴訟中曾稱“只出了2萬元稅款”“貸款是用租金還的”,與本案說法矛盾;
還款存折原件由趙國棟持有,且他提供了首付款、尾款轉賬憑證,形成完整出資鏈條。
借名買房中,房屋增值利益歸實際購房人
既然生效判決已確認趙國棟是真實權利人,房屋20年來的增值自然歸他所有;
沈靜怡作為出名人,從未對房屋享有實質權益,無權分割增值部分。
“喪失購房資格”不構成可索賠損失
借名買房系雙方自愿行為,沈靜怡明知后果仍同意掛名;
她從未主動要求過戶以釋放購房資格,反而長期否認借名關系;
單位已分配住房,無證據(jù)證明她有迫切購房需求;
限購政策風險應由出名人自行承擔,不能轉嫁給實際購房人。
無違約即無賠償
趙國棟作為實際出資人,在整個過程中無任何違約行為;
沈靜怡的損失主張,本質上是對借名買房法律后果的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師提示(房地產律師 · 靳雙權律師)
借名買房是“雙刃劍”:出名人看似“幫忙”,實則可能永久失去購房資格,且無法主張房款返還或增值分成。
不要幻想“先掛名、后分錢”:一旦法院確認借名關系,房屋從始至終都屬于實際出資人,出名人既不是共有人,也不是債權人。
簽字、流水、存折——細節(jié)決定成敗:本案中,銀行底單簽名鑒定成為關鍵證據(jù)。若你曾代他人存款,務必保留委托或代付證明。
?? 特別提醒:本案原告在前案敗訴后試圖“曲線救國”,通過另訴追償,但法院明確指出——借名買房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出名人無權反悔索償。此類訴訟不僅敗訴,還需承擔高額訴訟費與鑒定費。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xié)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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