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2000元定期,18年后到期能取13.26萬元,結果銀行說合同無效,只給4300元?”近日,湖北劉先生的取款糾紛引發熱議。這場跨越18年的存款風波,最終法院的判決讓無數人為之振奮。劉先生年輕時是大廠高級技工,手藝精湛,薪水優厚。出身農民的他深知存錢的重要性,18年前,手頭攢下2000元的他,為給未來打算,選擇將這筆“巨款”存入鎮上銀行,挑選了一款18年定期套餐,約定到期連本帶利可支取13萬余元。
時光飛逝,18年過去,當年的青年已成即將退休的老人。劉先生滿心歡喜地來到銀行,準備取出這筆錢給兒子買車,卻迎來晴天霹靂。銀行工作人員告知,當年的存款合同已失效,只能按活期利率兌付4300元。“這不是開玩笑嗎?”劉先生當場怒火中燒。
銀行解釋,因多年來政策調整,當年的定期合同需重新改簽,劉先生未前來處理,故按活期計息。銀行還聲稱曾發出過相關通知,但劉先生明確表示從未收到過任何告知。
覺得權益受損的劉先生不愿妥協,果斷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約定支付13.26萬元。庭審焦點集中在存款合同的效力及銀行是否盡到通知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劉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定期存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銀行應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
最終,因銀行未能舉證通知到位,法院判決銀行向劉先生支付13.29萬元。判決結果出爐后,網友紛紛點贊:“合同簽了就得認,不能銀行說變就變!”“支持法院,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就該這樣被保障!”
這場糾紛也給大家提了醒:存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金融機構不得擅自變更約定。當自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像劉先生一樣,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不讓“白紙黑字”的承諾淪為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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