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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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兩地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
那么,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管轄能否適用“接受貨幣一方”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訴請履行的義務是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可以以此確定合同履行地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
本案焦點為,勞務派遣合同糾紛能否適用“接受貨幣一方”的管轄規則
本案涉案協議為派遣能夠提供專業開發和技術顧問服務人員的勞務派遣協議,并非具體的計算機軟件開發協議,故本案糾紛不是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而是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該規定所稱“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具體合同義務。訴訟請求為給付金錢的,不應簡單地以訴訟請求指向金錢給付義務而認定爭議標的即為給付貨幣,而應根據合同具體內容明確其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本案系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當事人在本案中訴請履行的義務是支付勞務派遣服務費,故可以以此確定合同履行地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
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長寧區,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作為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周軍律師提醒,實踐中勞動者處理勞動爭議時極易混淆管轄規則,需明確核心區分點:勞動爭議案件(含涉及貨幣給付的情形)原則上適用“勞動合同履行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管轄規則,不適用“接受貨幣一方”規則;僅單純的工資欠條糾紛(無其他勞動關系爭議)作為普通民事案件處理時,才可參照適用。遇到相關管轄爭議,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明確管轄機構,避免因管轄問題延誤維權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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