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鎮雄微生活綜合整理于云南省人民政府網、云南省水利廳
為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云南省地下水資源,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經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水利廳現將云南省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范圍予以公布。
其中,云南省水利廳發布的
《云南省水利廳關于公布云南省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范圍的通知》
相關附件1
“云南省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劃定范圍”
明確劃定了鎮雄縣限制開采區面積、范圍等
具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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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2
“云南省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劃定成果表”
劃定了鎮雄縣第1地下水限制開采區
具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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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范圍
本次劃定以2011年劃定的地下水禁限采區成果為基礎,綜合考慮云南省地下水開發利用情況、水源替代條件、地質環境問題防治等因素,劃定禁止開采區19個,面積181.65平方千米;限制開采區157個,面積6721.85平方千米。
二、管理要求
(一)按照《地下水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規對禁止或限制開采地下水的區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除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以及為開展地下水監測、勘探、試驗少量取水外,禁止取用地下水。
(三)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除法律法規允許新增取水的情形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減地下水取水量;允許新增取水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編制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壓采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使用替代水源、調整經濟結構、強化節約用水,逐步關閉已有取水井,達到地下水采補平衡。
(四)加強地下水監測和監督管理,實施地下水用水總量和地下水位雙目標控制,保障區域地下水用水總量不突破控制目標、不因人為過度開采造成區域地下水位持續下降,修復地下水環境,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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