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往往是離婚糾紛中爭奪的重點,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又都不愿意直接撫養子女,互相推諉,法院該怎么判呢?1月4日,古交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原告閆某與被告王某于2008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明(未成年)。雙方因家庭瑣事矛盾不斷,感情逐漸破裂。閆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閆某以自己沒有能力為由,主張由被告王某撫養孩子。王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以閆某撫養孩子為前提。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閆某與王某均同意離婚,但雙方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互相推諉。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本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承擔直接撫養責任,不僅違背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也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依據未成年人利益保護最大化的基本原則,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閆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婚姻不僅是夫妻雙方的事,更關乎家庭穩定和未成年人成長。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因夫妻關系解除而免除。法官強調,法律賦予夫妻離婚權利,但絕不允許以犧牲子女利益為代價。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絕直接撫養子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該案的判決旨在引導當事人正視父母責任。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保護他們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父母作為第一責任人,更應以身作則,履行撫養教育義務。
法官提醒公眾,婚姻可以解除,血緣與責任無法解除。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屬品,而是獨立的生命個體。案件雖小,卻深刻警示每個人,為人父母,當以愛和責任為底色。離婚不是推卸責任的出口,而是理性協商、妥善安置的新起點,希望所有父母都能成為孩子最堅實的依靠。(記者 任蕾)
來源:太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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