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訴訟進展公告,讓前私募大佬徐翔再度進入公眾視野。
文峰股份(601010)1月5日晚間披露,公司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南京中院就新增投資者訴訟事項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顯示,被告徐翔、徐長江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敖某某等23人賠償損失合計329.36萬元;被告文峰股份對被告徐翔、徐長江上述第一項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合計4.12萬元,由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共同負擔;公告費以實際支出為準,由徐翔負擔。
文峰股份表示,公司將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早前,敖某某等24人作為原告,起訴被告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原告認為,依據投資者訴徐翔等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已生效的示范案件(2024)蘇民終1446號民事判決的認定,徐翔、徐長江合謀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文峰股份配合兩人發布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重大信息,存在幫助行為,故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應當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24名投資者合計索賠332.78萬元。根據文峰股份披露,因其中一名投資者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南京中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這也是第二批有望獲賠的文峰股份股民。
2024年9月,南京中院就原告劉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資者與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徐翔、徐長江賠償合計損失110.26萬元;文峰股份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
文峰股份因不服南京中院上述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江蘇高院”)提起上訴。此后,江蘇高院終審判決相關賠償不變;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為“文峰股份對徐翔、徐長江上述第一項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徐長江欲減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團、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雙方多次合謀后商定:由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并接盤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股票,徐長江將部分文峰股份股權轉讓給徐翔,控制文峰股份發布股權轉讓、“高送轉”等信息,共同拉升股價實現高位減持套現,減持底價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大量減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接盤后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16個證券賬戶通過競價交易連續買賣文峰股份股票。最終經認定,徐翔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買賣文峰股票獲利4.54億元。徐長江減持后,按照約定應分給徐翔10余億元,尚未支付。而徐長江減持套現67.62億元,盈利51.49億元,違法所得34.08億元(包括按照約定應分給徐翔10余億元)。
徐翔、徐長江2017年均被判決操縱證券市場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違法受到行政處罰,此后,部分投資者根據刑事判決認定的結論開始對徐翔、徐長江等被告發起民事索賠。
值得一提的是,在最新的公告中,文峰股份透露,劉某某、周某某等4名投資者中已有3人的賠償損失執行完畢,合計賠付109.63萬元。因徐翔、徐長江未足額承擔賠付義務,法院扣劃上市公司賠償款43.14萬元。
截至目前,南京中院關于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案合計收到1015名投資者(含前述訴訟)起訴,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測算投資者損失合計約8674.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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