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城管部門的執法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當事人提出這樣的問題:“你們向我們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是不是就是要處罰我們啊?”“做完了筆錄,你們什么時候給我們下處罰決定啊?”“下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給我們,我們到哪里去交罰款啊?”那么我們就系統性地對諸如此類的問題做一個城管執法辦案的法律知識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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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為城管執法一般程序的流程圖,第一眼看到這個流程圖,是不是會有點懵。沒關系,下面我們再用文字的方式做一個詳細地說明。
1.案件來源
如流程圖所示,案件來源共有8類,即指揮中心派遣、自己巡查發現、市民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其他部門移送、媒體輿論曝光和其他。
2.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經初步調查以后,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不予立案,或者不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將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查處。
經初步查證屬實的,將會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但需注意,《責令改正通知書》的主要目的在于糾正違法行為,不在于實施行政處罰,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重點: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所以,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不一定就會作出行政處罰。
3.立案
一般在發現違法行為的2-3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
4.調查取證
調查工作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案情復雜的,經領導批準,可以適當進行延期。
5.審查
法制審核部門在收到執法大隊提交的案件材料后一般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6.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的事先告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對當事人作出事先告知。重點:《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不等同是行政處罰決定,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的一個必要程序,此時還輪不到交罰款的事。
7.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一共有6種:(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8.組織聽證
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9.行政處罰決定
聽證結束后,經審查,如果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且有必要作出行政處罰的,將會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10.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1.復議、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結案、歸檔
關于不經過聽證的處罰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五十四條、五十五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之規定,不經聽證的處罰順序為:
執法人員發現初步違法事實→立案審批→立案后的調查(制作詢問筆錄、現場檢查或勘察筆錄、拍照、錄像等)→調查終結(制作調查終結報告)→制作并審批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法制審核→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簽字(重大案件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關于經過聽證的處罰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五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六十五條之規定,經過聽證的處罰順序為:
執法人員發現初步違法事實→立案審批→立案后的調查(制作詢問筆錄、現場檢查或勘察筆錄、拍照、錄像等)→調查終結(制作調查終結報告)→制作并審批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享有聽證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書面通知當事人聽證時間→聽證會上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作聽證筆錄→法制審核→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簽字(重大案件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個完整的行政執法案件主要就是上述12步程序,看完之后是不是還有一點點懵。沒關系,下面我們再將涉及當事人主要利益的關鍵幾步梳理出來,作一個簡要的說明。
1.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
如果城管部門對你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這個時候不要慌,如果屬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所以,當城管來找你的時候,請配合城管部門工作,積極糾正違法行為。
2.什么時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按照程序,立案以后,案情清楚簡單的,一般會在15-20日內,先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不等同是行政處罰決定,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的一個必要程序。如果符合聽證的6種情形,當事人還可以在5日內提出聽證。
3.提出了復議或者訴訟后,可不可以先不交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就算提出了復議或者訴訟,也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履行。
那如果復議、訴訟勝訴了呢?放心,你先交的罰款,將會如數退還給你。但是,如果敗訴了,又沒有在期限內履行的,將會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得不償失。
在我國法治化進程不斷推進的情況下,不斷增強法治意識,學習法律知識,掌握法律常識,既是新時代下對自我最基本的要求,更是維護自身權益的強烈需求。愿當今社會成為一個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時代。
一文讀懂行政執法的基本程序
順義法院
一、基本制度
(一)管轄制度
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共同管轄、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違法行為發生地是確定管轄的基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此外,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對違法案件無管轄權時,為保證案件的調查處理,應依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執法機關。
(二)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執法過程中,因與其處理的法律事務有利害關系,為保證實體處理結果和程序進展的公平性,依法終止其職務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種法律程序。
適用回避的條件包括,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的;二是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是與本案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送達制度
行政執法程序中的送達是執法部門依照一定方式和手續將行政執法文書送交行政相對人的活動。根據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執法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送達執法文書,且送達方式有法定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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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流程
(一)行政執法程序
1.執法檢查
行政執法檢查是指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對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檢查是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目的是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糾正違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執法檢查流程應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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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注意,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勘驗,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應當在筆錄中注明。制作抽樣取證憑證,對樣品加貼封條,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抽樣取證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前應當經農業農村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當場交付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和清單。
另外,實施行政執法檢查,無論有沒有發現違法行為都應該進行書面記錄。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即相對人人身和財產安全、檢查現場其他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及執法人員自身安全。
2.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是行政機關對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解、核實和收集證據的過程,它是立案程序的自然延伸,也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前提和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調查取證時應注意,應由兩人以上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應出示證件表明身份;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應收集各類相關證據。
執法部門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流程應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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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強制措施程序
行政執法過程中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執法部門履行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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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罰適用
(一)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流程為,出示執法證、調查取證、告知、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復核、填寫《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備案。
(二)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
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具體流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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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立案條件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立案:一是有證據初步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二是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三是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四是在法定追究行政處罰責任的期限內;五是適用普通程序;六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聽證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四、重大案件處理
(一)重大案件法制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重大案件法制審核人員可以由執法部門內部人員擔任,也可以是執法部門聘請的法律顧問擔任,執法部門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法制審核人員及其工作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擬作出重大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執法是否超越執法部門的法定權限;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二)重大案件集體討論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交執法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1.擬作出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的。
2.認定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較大異議的,違法行為較惡劣或者危害較大的,或者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法管轄區域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3.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重大案件集體討論應制作《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五、執行程序
(一)行政強制執行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條及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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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申請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執法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期限計算可按照 “6+3” 原則,即決定書送達六個月以后,三個月以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根據有關規定,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行政機關不繳納強制執行費。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執法部門應當制作《催告書》,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執法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法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供的材料包括:(1)強制執行申請書(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3)當事人的意見及執法部門催告情況(4)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其中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作出處理決定的執法部門負責人簽名加蓋執法部門印章,并注明日期,執法部門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強制執行申請、不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轉自:法言華語 農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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