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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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交易中,債務加入作為常見的增信措施,其后續追償問題常引發爭議,尤其是對債務人保證人的追償權爭議最為典型。
那么,債務加入并承擔債務后,是否有權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追償?
最高院在《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訴楊某恒、楊某曉、陜西某實業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案》中明確:
在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后不構成債權轉移其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按照其與債務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處理,法律未規定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追償。
本案焦點是,關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是否有權向楊某恒、楊某曉追償的問題。
首先,在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具體到本案,因陜西某實業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債務,馬某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承擔連帶債務,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亦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向馬某衛支付了相應款項。至此,案涉債權債務關系為馬某衛(債權人)向陜西某實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借款(楊某恒、楊某曉以全部財產為上述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這一債權債務關系,則基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清償而歸于消滅。
此外,保證合同屬于從合同,從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或消滅而相應地無效或消滅。上述債權債務關系基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清償歸于消滅,楊某恒、楊某曉提供的保證擔保亦隨著案涉新債權債務關系的消滅而歸于消滅。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在債務加入法律關系中,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后,不構成債權轉移,其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按照其與債務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處理,法律未規定債務加入人承擔連帶債務后可以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追償。故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無權向楊某恒、楊某曉追償,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關于原審判決認定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作為債務加入人在向債權人馬某衛清償剩余債務后,不能取得對債權人馬某衛的保證人楊某恒、楊某曉的追償權有誤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陜西某實業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向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貸款2,500萬元,楊某恒以其自有房產提供抵押擔保。貸款到期后,陜西某實業有限公司無力償還。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并未及時行使抵押權人權利從而獲得其債權清償,而是要求債務人陜西某實業有限公司向馬某衛借款用以償還其貸款。
鑒于其向馬某衛出具的《承諾函》,原審判決認定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作為債務加入不能取得對債權人馬某衛的保證人楊某恒和楊某曉的追償權,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后,原則上無權向債務人的保證人追償;僅在債務加入人與保證人、債務人明確約定了追償權,或構成法定共同擔保等特殊情形下,才可能主張追償。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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