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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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在財產被他案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統稱“查封”)措施后,會試圖通過確權之訴明確財產權屬。
那么,財產已經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還能提確權之訴嗎?如何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呂某某訴劉某、楊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人民法院在審理確權訴訟時,發現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法發〔2018〕9號)第8條的規定,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權利。
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法發〔2018〕9號)第8條,審判部門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主張權利。上述規定提到的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已修訂為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4條。
本案上訴人請求確認案涉房屋權屬,該房屋已在(2022)冀0203民初275號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查封,本案涉及到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利益,故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上訴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權利。
針對上訴人要求確認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訴請,上訴人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提交了起訴狀,稱其已就解除(2022)冀0203民初275號之一民事裁定對案涉房屋的查封及確認案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向一審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著充分發揮訴訟資源解決糾紛的功能,上訴人關于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請應在同案中一并解決。
司法實踐中,雖然法律并不禁止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已對執行標的物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就執行標的物另行提起確權之訴,但司法機關更傾向于由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非另行提起確權之訴。
司法機關采取這一政策的背景是,實踐中有的被執行人在其財產被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為逃避強制執行,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另行提起確權訴訟獲得生效法律文書,用以對抗強制執行。
這里需要注意確權之訴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前者只涉及案外人與被執行人雙方當事人的權屬關系,后者涉及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案外人三方當事人的多個法律關系。
執行異議之訴中,處于對抗地位的當事人通常是申請執行人和案外人。鑒于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以當事人之間的對抗、辯論來發現事實,通過執行異議之訴來解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更有利于查清事實、解決糾紛,也更有利于遏制虛假訴訟。
周軍律師提醒,確權訴訟中涉案財產如果已被法院在先查封的,當事人應通過執行異議程序解決,而非提起確權之訴。案外人在發現財產被查封后,應在法定期限內啟動維權程序,避免因超過異議或訴訟期限喪失權利。若對證據收集、程序操作存在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借助專業力量提高維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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