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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4年,張偉與趙強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
趙強將一號房屋(現為商品房)出售給張偉,總價130萬元;
張偉當日支付125萬元,剩余5萬元待過戶后付清;
趙強承諾:取得房產證后5年零15日內協助過戶;
若逾期,每日按總價1%支付違約金;
趙強的父親趙建國、母親劉芳作為連帶保證人簽字。
合同簽訂后,張偉入住一號房屋,并持有房產證原件多年。
2017年8月,趙強取得房產證,按約應在2022年9月13日前完成過戶。
但趙強未履約,反而在2018年將房屋抵押貸款,后又被多次查封,導致無法過戶。
張偉多次起訴又撤訴,最終于2023年7月再次起訴,要求:
? 趙強支付違約金125萬元(原主張380萬,后調整);
? 劉芳、趙雪(趙建國之女,因趙建國已去世)承擔連帶責任。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趙強支付違約金:以130萬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一(即0.01%),自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7月4日;
? 駁回張偉其他請求:
違約金大幅調低(從1%→0.01%);
劉芳、趙雪不承擔連帶責任,因已過保證期間。
看似高額違約金,實則縮水99%!保證人也成功脫責。
三、法院說理
違約事實成立,但違約金過高必須調整
合同約定“日1%違約金”相當于年化365%,遠超合理范圍;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違約金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
張偉未證明實際損失(如租金差價、融資成本等);
→ 法院酌定為日萬分之一(年化約3.65%),符合司法實踐。
保證期間已過,保證人免責
主債務是“協助過戶”,履行期屆滿日為2022年9月13日;
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依法視為6個月(至2023年3月13日);
張偉2023年7月才起訴,超過保證期間;
→ 即使趙雪作為繼承人,也無需在遺產范圍內擔責,因權利已消滅。
10.5萬元還款性質不明,另案處理
趙強稱曾返還部分房款,但雙方未達成解除合意;
法院認為該款項與本案違約金無關,可另行主張。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日1%違約金”看似嚇人,實則大概率被調減!
北京法院對違約金審查極嚴,超過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即可能被認定過高。建議約定日萬分之三至五更穩妥。
保證期間只有6個月!務必在期限內起訴
若合同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債權人必須在主債務到期后6個月內起訴保證人,否則權利永久喪失。
房產證在手≠安全!過戶前仍可能被抵押查封
本案中買家持有房產證近6年,但因未過戶,賣家仍可補證+抵押。
? 強烈建議:滿足過戶條件后立即辦理,切勿拖延!
多次起訴又撤訴,可能影響權利主張
張偉兩次起訴后撤回,雖未喪失主債權,但未能中斷保證期間,導致保證人脫責。
繼承人不當然承擔保證責任
即使保證人死亡,其繼承人僅在遺產范圍內擔責,且仍受保證期間限制。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先付款、后過戶”交易存在巨大風險。
若遇賣家拖延、失聯、涉債,務必:
?? 立即發《催告函》固定違約事實;
?? 在6個月內起訴并同時列明保證人;
?? 申請財產保全,防止房屋被轉移或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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