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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長子趙明、女兒趙華、趙麗、趙芳。
趙建國早年與前妻周某離婚,另育有兩女:趙靜、趙婷。
趙建國于2004年去世,李秀英于2020年去世,均未留遺囑。
二人名下留有一號房屋,登記在趙建國名下,屬夫妻共同遺產。
2023年6月30日,六名法定繼承人(趙明、趙華、趙麗、趙芳、趙靜、趙婷)在某人民調解中心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一致約定:
一號房屋由趙明一人繼承,其余五人自愿放棄繼承;
趙明在房屋過戶后,向五人分別支付補償款(總額近300萬元);
趙麗、趙芳在收到全部款項后30日內,將本人及孫子戶口從一號房屋遷出,逾期按每人每日200元支付違約金。
協議簽訂后,因趙芳遲遲不配合辦理繼承公證,導致房屋無法過戶。
趙明遂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協議效力,判令各方履行過戶及遷戶義務。
庭審中,五名被告均同意原告訴求,僅趙芳強調:“錢必須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歸趙明繼承;
? 五被告十日內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 趙明在過戶完成后30日內支付全部補償款;
? 趙麗、趙芳在足額收款后30日內遷出戶口,逾期按每人每日200元支付違約金。
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反悔不履行?法院強制執行!
三、法院說理
本案適用《繼承法》(因被繼承人去世于《民法典》施行前);
六方均為法定繼承人,有權處分自身繼承權;
《人民調解協議書》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關于“當事人有權處分民事權利”的規定;
協議對繼承、補償、戶口遷出、違約責任均作出明確約定,具有可執行性;
即使一方事后拖延,不影響協議整體效力,法院可依約判令繼續履行。
特別指出:趙靜雖為非婚生女,但經親緣鑒定+村委會證明+全體繼承人認可,其繼承人身份無爭議。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 人民調解協議 ≠ 普通家庭約定
經司法確認或作為訴訟證據提交的調解協議,具有合同甚至準司法效力,違約方可被強制執行。
?? 放棄繼承需書面明確,口頭無效
本案中五人通過簽署協議正式放棄,避免了后續反復。
?? 戶口遷出可約定違約金,法院支持
北京大量繼承案件中,戶口“占房不遷”成痛點。提前在協議中設定違約金條款(如每日200元),是有效制約手段。
??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繼承權
只要能證明親子關系(如DNA鑒定、戶籍檔案、其他繼承人認可),即可參與繼承。
?? 大額補償款建議分期+附條件支付
如“過戶后X日內付首筆,遷戶后付尾款”,降低履約風險。
重要提醒:
很多家庭以為“簽了調解協議就萬事大吉”,但若有人拒不配合過戶,仍需通過法院出具判決或裁定,才能單方辦理產權變更。
? 正確做法:
協議簽訂后盡快起訴確認效力(即使無人反對);
或直接申請司法確認,賦予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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