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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7年3月,張秀蘭與甲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全款126萬余元購買一號房屋,并于當年7月入住。
但2017年4月,張秀蘭突然去世,生前未立遺囑。她與已故丈夫育有五名子女:李明、李強、李華、李軍、李紅。
因三子李華長期患病、四子李軍后也去世,繼承事宜一直拖延。直到2023年,全體繼承人(包括李軍、李華的子女及配偶)一致同意:一號房屋由李明一人繼承,并經公證處出具公證書確認。
然而,就在繼承完成前,甲房地產公司因欠乙裝飾公司工程款被起訴。法院判決后進入執行程序,并于2023年7月查封了一號房屋——盡管該房早已出售且由李明一家實際居住多年。
李明隨即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停止執行、解除查封,但被法院駁回(B號裁定)。他遂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停止對一號房屋的執行;
? 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
? 駁回李明要求甲公司協助過戶的請求(理由:屬合同履行問題,非執行異議之訴審理范圍)。
房子雖登記在開發商名下,但買家權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
三、法院說理
適用《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28條 & 第29條
一號房屋系登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甲公司)名下的商品房;
張秀蘭在法院查封前已:
? 簽訂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
? 支付全部購房款;
? 合法占有使用房屋;
? 因其去世導致非自身原因未能過戶。
→ 完全符合排除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
繼承人可承繼買受人權利
張秀蘭去世后,其合同權利作為遺產由李明繼承;
公證文件證明李明為唯一權利人;
→ 李明有權以案外人身份主張排除執行。
過戶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要求開發商配合過戶,屬于合同繼續履行問題;
執行異議之訴僅審查能否排除執行,不處理物權變動手續;
→ 李明可另案起訴甲公司要求辦理產權登記。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房子沒過戶≠沒保障”!滿足四條件可對抗查封
即使房產仍登記在開發商名下,只要:
已簽合同 + 全款支付 + 實際入住 + 非自身原因未過戶,
→ 普通債權人的執行不能及于該房屋。
繼承人可“接替”父母主張權利
購房人去世后,繼承人憑有效繼承文件(如公證書),可依法承繼合同權益,包括排除執行、要求過戶等。
開發商涉債,已售房屋仍可能被查封!務必盡早確權
本案中,若李明早幾年辦理繼承并起訴過戶,可避免執行風險。
? 建議:購房后一旦具備過戶條件,立即行動!
執行異議之訴 ≠ 過戶訴訟
想解封?走執行異議之訴。
想拿房本?需另案起訴開發商。
→ 兩步走,缺一不可。
公證繼承效力強,但需全體繼承人同意
本案因所有繼承人協商一致,才順利取得公證書。若有人反對,需通過繼承訴訟確權,耗時更長。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先入住、后過戶”交易存在執行風險。
若開發商涉訴,即使你住了十年,房子仍可能被查封!
務必:
?? 保留付款憑證、交房記錄、物業繳費單;
?? 盡快完成繼承+過戶;
?? 遇查封立即提執行異議,切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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