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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陳國棟與林秀云夫婦育有五名子女:陳明、陳華、陳靜、陳芳、陳磊。
二人名下有一套一號房屋,2004年登記在陳國棟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陳國棟于2007年去世,林秀云于2022年去世。
2008年7月,林秀云在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明確表示:
“我去世后,我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由女兒陳靜一人繼承。”
此后,林秀云又于2014年先后立下兩份自書遺囑:
第一份稱“所有財產給陳靜”;
第二份卻改為“由陳明、陳靜、陳芳、陳磊四人平均繼承我的房產份額,取消陳華的繼承權”。
陳靜主張:自己長期照顧父母近15年,尤其母親晚年癱瘓在床,全由她24小時陪護,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并依據2008年公證遺囑繼承全部房產份額。
其他子女則辯稱:
公證遺囑距今太久,不能反映母親真實意愿;
2014年自書遺囑才是“最終意思表示”;
多人輪流照顧老人,陳靜并非唯一贍養人。
各方就一號房屋如何分割產生爭議,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中,陳靜享有三分之二份額;
? 其余四名子女各占十二分之一份額;
→ 即:2008年公證遺囑有效,后續自書遺囑不能撤銷它。
公證遺囑效力優先,哪怕立了十多年!
三、法院說理
本案適用《繼承法》,而非《民法典》
因所有遺囑訂立及被繼承人死亡均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2021年1月1日前)**,故適用原《繼承法》。
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自書遺囑不能撤銷它
《繼承法》第20條明確規定: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盡管林秀云在2014年立了新遺囑,但因其為自書遺囑,無法推翻2008年的公證遺囑。
房產份額依法分割
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陳國棟去世后,其50%份額由6人法定繼承(配偶+5子女),每人得1/12;
林秀云生前擁有50% + 繼承自丈夫的1/12 = 7/12份額;
根據公證遺囑,該7/12份額全部由陳靜繼承;
加上陳靜自身繼承父親的1/12,總計8/12 = 2/3;
其余四子女各得1/12。
盡主要贍養義務未作為多分依據
雖然陳靜長期照料父母,但因公證遺囑已明確全部份額歸她,無需再適用“多分”規則。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團隊)
公證遺囑在《民法典》施行前具有“超級效力”
2021年1月1日前訂立的公證遺囑,任何后續自書、代書遺囑均不能撤銷它——這是很多家庭的重大認知盲區!
《民法典》已改變規則,但不溯及既往
自2021年起,《民法典》規定“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為準”,公證遺囑不再當然優先。
?? 但此前訂立的公證遺囑,仍按舊法保護。
想變更公證遺囑?必須再辦公證!
若立遺囑人后悔,不能僅靠手寫新遺囑,必須到公證處重新辦理撤銷或變更手續。
家庭內部“輪流照顧”難推翻公證遺囑
即使其他子女參與贍養,只要公證遺囑有效且內容明確,法院將嚴格按遺囑執行。
建議:重大財產安排務必公證,并告知繼承人
避免因“保密”導致多年后糾紛。公證遺囑+家庭溝通,才是傳承安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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